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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能源收监管函 83亿关联交易先发生后获股东会通过

冀中能源收监管函 83亿关联交易先发生后获股东会通过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7日讯 深交所网站日前发布的《关于对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19号)显示,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中能源”,000937.SZ)相关公告显示,公司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议案分别被2021年6月18日、2021年9月6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否决,直到2021年12月30日,该议案才获股东大会通过。公司2021年1月至11月实际发生日常关联交易83.62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2.71%。

  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0.2.5条、第10.2.11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希望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冀中能源于1999年9月9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1年12月23日,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1.59亿股,持股比例32.81%。

  公司2021年12月11日发布的《关于补充确认2020年度关联交易超出金额及新增2021年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显示,2021年下半年以来,受市场供需变化影响,大宗商品价格上涨明显,导致公司部分关联交易超出年初预计额,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核算,预计2021全年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增加37.04亿元,其中关联采购281.21亿元,关联销售8.92亿元,2021年1月至11月发生金额83.62亿元。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0.2.5条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本规则第9.7条的规定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规则第10.2.11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0.2.11条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规则第10.1.1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规则第10.2.3条、第10.2.4条或者第10.2.5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10.2.3条、第10.2.4条或者第10.2.5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第10.2.3条、第10.2.4条或者第10.2.5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第10.2.3条、第10.2.4条或者第10.2.5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19号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相关公告显示,你公司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议案分别被2021年6月18日、2021年9月6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否决,直到2021年12月30日,该议案才获股东大会通过。你公司2021年1月至11月实际发生日常关联交易83.62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2.71%。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0.2.5条、第10.2.11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2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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