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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日新通运物流装备公司违法被罚 违反规定办理结汇

扬州日新通运物流装备公司违法被罚 违反规定办理结汇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15日讯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汇检罚〔2022〕1号)显示,扬州日新通运物流装备有限公司存在违反规定办理结汇的违法事实。上述违法行为类型属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第一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江都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对该公司罚款10.52万元人民币。 

  天眼查APP显示,扬州日新通运物流装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2月12日,大股东为张家港汉丽丝贸易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6.67%。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第三条: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第一条:扩大境内外汇贷款结汇范围。允许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办理结汇。境内机构应以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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