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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lly违反产品质量法被罚 销售产品以次充好

Bally违反产品质量法被罚 销售产品以次充好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8日讯 近日,中国经济网记者在天眼查App看到,巴丽(上海)商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违反产品质量法被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4.1万余元,没收违法所得4085.5元。

  经查,当事人总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以1590元的单价进口Bally Schuhfabriken AG 75件,此款女装针织上衣进货单价1590元,海关关税税率6%;即该款货品海关征收单价货品关税税金:95.4元,该款货品成本单价=219.1元+95.4元+1590元=1904.5元。分别于7月26日、8月2日从总公司配送到当事人门店4、3件,共计7件。2021年8月18日销售1件,销售额为5990元,现库存6件(已封存),7件货值金额为:41930元。 该货品于2021年8月18日销售1件,销售价:5990元,利润为4085.5元。综上,当事人共获取违法所得4085.5元。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罚款41930元;没收违法所得4085.5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巴丽(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为BALLY GC RETAIL CO. LIMITED全资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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