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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

民政部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民政部网站11日发布关于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通知明确,社会团体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机构,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字样等20种情形纳入本次专项整治范围。  通知提出,通过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清除一批名存实亡的分支(代表)机构,整改一批不规范的分支(代表)机构,激活一批效能不高的分支(代表)机构,着力防范化解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风险隐患,促进社会团体高质量发展。  通知明确,社会团体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机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本次专项整治范围:  1.已完成社会团体授权任务和宗旨使命的;  2.超出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  3.另行制定章程的;  4.名称或业务范围有相同相似的;  5.未按照规定程序设立的;  6.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名称命名的;  7.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8.除代表机构外,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9.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  10.内部管理混乱影响正常运转的;  11.拒不服从社会团体领导和管理的;  12.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开展活动的;  13.与非法社会组织存在勾连的;  14.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  15.财务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统一账户管理的;  16.开设独立银行账户的;  17.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的;  18.通过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方式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的;  19.存在违规收费或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情形的;  20.违反其他管理规定的。  社会团体发现分支(代表)机构存在上述第1、8、9、10、11、12、13项情形以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情节较为严重的,要立即予以终止;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但情节较为轻微的,要限期全面整改,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消除风险隐患。相关终止和整改情况要及时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并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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