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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英博口腔违反广告法被罚 宣传用医生形象患者形象

上海英博口腔违反广告法被罚 宣传用医生形象患者形象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4日讯 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日前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黄处〔2022〕012021001950号)显示,上海英博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存在违法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被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0.0750万元,责令停止发布。

  2021年11月29日,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称上海英博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在其官方认证微博上发布的大量视频都使用医生形象、患者形象做宣传,涉嫌广告违法。经核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通过广告业务委托人许汉杨在当事人认证微博上,分别在2021年11月26日和2021年11月19日发布了题为“您在英博种了几颗牙?方案是否满意”、“英博的环境怎样?服务是否满意?”、“英博哪位医生给您做的种植牙?感觉怎么样?”、“您在做种植牙的过程中感觉怎样?”4个短视频,发布以上广告视频的费用为人民币500元,认定以上广告为医疗广告。4个短视频中涉及的患者未明示身份,且是当事人的诊疗案例,认定当事人利用患者的名义作证明。上述视频当事人于2021年12月7日删除,当事人企业认证微博于2021年12月13日注销。

  上述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构成发布利用患者作证明的医疗广告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立即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750元。

  官网显示,英博口腔,遍布全国五大省市,包含上海外滩旗舰店、苏州姑苏区分部、成都武侯区分部、杭州拱墅区分部以及昆山齐正口腔分部,拥有国内外精锐医疗团队和高素质人才队伍,现有员工500余名,专业医疗团队150余名,并置备了90余台牙椅和进口诊疗设备,并与瑞士士卓曼、意大利B&B、法国安卓健、瑞典诺贝尔、隐适美、时代天使、普特、MRC、美加等全球多家知名品牌达成合作。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上海英博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上海旭海英博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3%。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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