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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马关农商行6项违法被罚270万 贷款管理不审慎等

云南马关农商行6项违法被罚270万 贷款管理不审慎等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8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披露的4份文山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文银保监罚决字〔2022〕3号-6号)显示,云南马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如下6项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贷款管理不审慎,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至房地产企业账户;二、贷款管理不审慎,个人贷款资金被挪用至房地产企业账户;三、违规发放虚假住房按揭贷款;四、高级管理人员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履职;五、重大关联交易未按监管要求进行审批;六、贷后管理不尽职,未监控信贷资金流向,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 

  时任云南马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总经理杨明;时任马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白信用社主任,云南马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白支行行长、马白支行客户经理刘华珍;时任马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副主任、云南马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李定波均对云南马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不审慎,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至房地产企业账户”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银保监会文山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云南马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7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杨明、刘华珍警告,对李定波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8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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