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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世缘收江苏证监局警示函 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委托理财

今世缘收江苏证监局警示函 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委托理财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6日讯 近日,江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66号)。经查,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今世缘”,603369.SH)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今世缘2018年8月30日使用自有闲置资金5000万元购买委托理财,使得连续12个月未披露的委托理财余额达5596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63%。此后,今世缘继续进行委托理财,至2019年6月19日多次达到临时信息披露标准,但均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9年4月13日、2020年4月29日才分别在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中披露,并于2021年1月15日进行了补充披露。

  今世缘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委托理财事项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今世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今世缘官网显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白酒上市公司“十强”企业,位于淮安,地处涟水,坐落在高沟。现有员工近4000人,拥有“国缘”“今世缘”“高沟”三大品牌。

  2021年1月15日,今世缘发布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公告。委托理财受托方为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金额为18.56亿元。

  委托理财产品名称为人保资产高收益1号、人保资产信用增强1号、华泰寰益19122号、华泰寰益19142号、华泰紫金投融睿赢7号、华泰紫金投融稳进2号、中信富力杭州A1期、中信富力杭州B3期、中信深圳龙岗A1期、上信扬雅债权、上信万达地产A4、上信万达地产B4、龙盈天天理财1号、步步增盈、南京锐晟、重庆信托鹏锐1号、碧桂园苏韵4号、华泰紫金投融睿赢9号。

  委托理财期限为信托产品期限为12个月;银行现金管理产品和资产管理计划为净值型产品,可每工作日开放赎回。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对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的议案》和《关于增加江苏今世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同意高管团队在授权额度范围内和全资子公司在其《章程》规定内使用自有资金滚动投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明确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确定披露标准;

  (二)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四)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六)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八)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九)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

  (十)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十一)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明确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的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利用新闻报道以及其他传播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敲诈勒索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向有关部门发出监管建议函,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以下为原文: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2018年8月30日使用自有闲置资金5000万元购买委托理财,使得连续12个月未披露的委托理财余额达5596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63%。此后,你公司继续进行委托理财,至2019年6月19日多次达到临时信息披露标准,但均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9年4月13日、2020年4月29日才分别在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中披露,并于2021年1月15日进行了补充披露。

  你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委托理财事项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措施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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