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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有没有外资企业(引进朝鲜劳工国家的政策)

朝鲜有没有外资企业(引进朝鲜劳工国家的政策) 朝鲜外资企业劳动法规

[1999年5月8日第40号内阁决定通过,正文88]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提供外国人投资企业所需的人力资源,保护其劳动权益,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所需劳动力的引进和使用、劳动报酬的支付以及工作和生活条件的提供,按照本规定执行。

这些规定也适用于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企业。

第3条:共和国雇员应由投资经营企业的外国人雇用。

雇用外籍劳工担任管理人员或特殊行业技术人员及技师时,应与中央行业指导机关达成协议。

第四条:除非发生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外商投资企业聘用的人员不得调任其他工作。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根据其工种、技能水平和劳动生产率确定。

劳动报酬包括工资、津贴、奖金和红利。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改善劳动条件,使员工在安全、文明、卫生的环境中工作,并注重保护和改善员工的生命健康。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应根据共和国劳动法,通过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使其员工作为共和国公民享受福利待遇。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保护职工权益,与代表职工的职业联盟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明确任务、产量和质量指标、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提供生活条件、劳动保护、工作条件、劳动纪律、奖惩、辞职条款等。

劳动合同自订立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的修改应经双方同意。

外商投资企业应向经济贸易区劳动主管部门提交劳动合同文本。

第九条:与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安排和工作生活有关的工作,由中学承办。

中央劳动部门有统一的控制和指导。

第二章:人力雇佣。

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应自行确定经营所需人数,与劳务中介机构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按合同用工。

合同必须明确工种、技能、人数、雇佣期限、人工成本、提供工作和生活条件等。

第十一条劳务中介机构应当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企业所在地的劳动力。

如果企业缺少一些技术人员,它可以从其他方面提供人力。这时,其他地区的劳务中介必须提供相应的技术人员。

第12条:对于与共和国国家机关和企业合作的合作企业和合资企业所需的人力,应优先考虑朝鲜方面的雇员。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当地劳务中介机构提供的人员。

不符合聘用合同条件的,可以拒绝接收劳务中介机构提供的人员。

第十四条:未经专业联盟组织和有关劳务中介机构同意,外商投资企业不得提前辞退员工。职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医疗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不得辞退婚姻期、孕期、产假和哺乳期的女职工。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聘用期届满前,经与专业联盟组织和劳动中介机构达成协议,也可以辞退员工:

职工患非职业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因企业生产经营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出现富余人员的;

企业濒临破产,不得不裁员或者宣布解散;

给员工造成巨大损失或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辞职:

因为个人原因,不得不停止工作或者需要做其他工作;

因工作与专业不符而未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技能;

已注册。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辞退职工的,应当按照工龄给予补贴。

工作不满一年的,给予相当于最后一个月工资的补贴;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按工作年限计算最近三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第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辞退职工或批准职工辞职,应提前一个月与有关专业联盟组织达成协议,并将名单报送企业所在地劳动中介机构。

第三章:技术人员的培训。

第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高员工的技能水平,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员工进行技能水平评定。

第二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培训技术人员。

第二十一条经济特区人民委员会可以设立培训机构,培训外国人投资企业所需的技术人才。

技术人员培训采取在职职工培训和学校毕业生岗前培训的形式。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二条:员工每周工作六天,每日工作时间八小时。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劳动的难易程度和特殊情况减少工作时间。

受季节限制的部门可以在年度工作时间内单独设定工作时间。

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安排员工加班。

如因不可避免的原因需要加班,应向专业联盟机构咨询。

第二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应根据共和国的法律规范,在节假日和公休日为员工安排休息、定期休假、补休和产假。

节假日、公休日安排工作的,应当在一周内安排补休。

外商投资企业每年应为员工安排一至五天的婚丧假。

特别假不包括往返天数。

第五章劳动报酬

第二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月工资标准由中央劳动机关规定。

中央劳动机关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体力和精神给予补偿。

力,保障其生活,原则上制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月工资标准。

在准备期内,学员和非技术工人的工资可低于相关机构核定的月工资标准。

外商投资企业应根据规定的工资标准,自行确定工种和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形式和方法、津贴、奖金和奖金标准。

第二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随着生产水平、职工技能水平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逐步增加工资。

第二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员工休假前向其支付相应的休假和补休劳动报酬。

休假期间对应的劳动报酬,按照实际工作日的日平均劳动报酬和适用的休假天数计算休假前三个月的劳动报酬总额。

休假期间劳动报酬的计算包括工资、津贴和奖金。

第二十八条因企业过错而非本人原因未能工作的员工,或在培训期间未能工作的员工,外商投资企业应根据其工作天数或小时数,向其支付相当于日工资或小时工资60%以上的补贴。

第二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公休日安排职工工作而未安排补休的,或者安排职工加班和夜班劳动的,应当向其支付工资,并按照工作天数或者工作小时数支付相当于日工资或者工资50%的津贴(职工加班和假期工作为100%)。

第三十条外商投资企业用决算纳税后的剩余利润设立奖励基金,经与专业联盟组织协商后,可对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做出贡献的劳动模范给予奖金。

第三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根据职工的实际表现,准确计算和发放职工的工资、津贴、奖金和红利。

在劳动报酬支付之日前辞职或被企业辞退的职工,在补办手续后支付劳动报酬。

第六章劳动保护

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配备和完善劳动安全设施,保障劳动安全,防治高热、煤气和粉尘,提供采光、照明、通风等工业卫生条件,保证职工在文明、卫生的环境中工作。

第三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职工参加工作前对其进行劳动安全技术教育。

劳动安全教育的期限根据业务种类和工种,为一至两周。

第三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为女职工配备劳动保护和卫生设施。

对怀孕六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繁重和不健康的劳动。

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为员工子女设立托儿所、幼儿园。

第三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及时向员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生活必需品、营养食品和其他劳动保护用品。

发放给员工的劳动保护用品标准由外商投资企业规定;标准不得低于共和国相关劳动法确定的标准。

第三十六条:如果发生死亡、受伤、中毒等严重事故。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应及时通知有关机构,并接受有关机构的事故检查。

第七章: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七条: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共和国公民,因工负伤或年老时,享受社会保险和保障待遇。

上述福利包括支付补贴和年金、休养和治疗。

领取职工补贴、年金的,应向外商投资机构提交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文件或证明领取补贴、年金原因的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应向社会保险主管部门提出支付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经确认后,从银行主管部门提取上述社会保险补贴,并于劳动报酬支付之日发放给相关员工。

往返静养所需要的差旅费和丧葬补助费,必须先交,再按有关文件结算。

社保年金和补贴必须按外商投资企业向社会保险主管部门申报,完成手续后,由社保年金支付主管部门每月固定一天发放给相关对象。

第38条: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补贴和年金应根据共和国劳动法规计算。

第39条: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福利由社会保险基金保障。

社会保险基金是通过向企业和职工征收社会保险费积累起来的。

第四十条:外商投资企业为了增进职工健康,可以设立和经营疗养院和休养所。

疗养院和疗养地的运行费用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

第四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接受企业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和行业协会组织对其社会保险费缴纳和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从决算税后利润中提取剩余部分,用于建立职工文化福利基金。

文化福利基金用于提高技术文化水平,组织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经营福利设施。

文化福利基金的使用由专业联盟组织监督。

第八章制裁和争议解决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停业、罚款等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对本规定的执行有意见的,可以申诉和请愿。

投诉和信访事项必须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执行中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和国仲裁机关或司法机关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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