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2年以来,菲律宾改革了其外汇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是:取消外汇管制,实行浮动汇率;在银行体系之外,外汇可以自由买卖;外汇收入和收益可以卖给授权的代理行,也可以在银行体系外交易。外币也可以在菲律宾境内外自由存放,可以自由用于任何目的。菲律宾政府在经常项目、资本项目、海外金融机构、外国银行代表处和外汇存款制度等方面制定了全面的外汇管理制度。菲律宾中央银行是国家货币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国家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账户
(一)非贸易外汇管理
在经常项目中,对非贸易外汇收入、本国货币和黄金的支付和转移、授权银行的外汇业务、非居民购汇、菲律宾货币的进出口和黄金交易作出了规定。外汇可以不经央行批准在银行体系外自由交易,黄金和含金金属可以自由交易,除非另有规定。
(2)贸易外汇管理
1.进口贸易外汇管理
所有进出口商品的支付方式都不需要央行批准。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出售外汇支付进口货款:信用证、付款交单、承兑交单、贸易帐户和直接汇款。
2.出口贸易外汇管理
在所有出口商品中,出口商需要向商业银行申请“出口报关单”。出口付款可采用以下方式:许可证、其他许可证和可兑换外币。
二。基本建设项目
菲律宾中央银行严格控制和管理外国贷款,但对外国投资采取宽松的管理方式。
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国资本可获准在菲律宾中央银行注册:
1.遵守菲律宾现行法律;
2、资产以下列形式转移到菲:现金、授权银行证明外汇已汇入并兑换成菲币存入接受投资方的帐户、其它形式的资产(包括:机器和设备、原材料、供应品、零配件,以及投资企业运营所需的材料)。这些实物经中央银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