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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林安保险代理6宗违法被罚 超范围展业

徐州林安保险代理6宗违法被罚 超范围展业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0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徐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徐银保监罚决字〔2022〕4号、6号)显示,徐州林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存在6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为超出被代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从事业务活动、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未按规定制作客户告知书、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个人保险代理人岗前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招录工作管理不到位。 

  陈珊对徐州林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按规定制作客户告知书、个人保险代理人岗前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招录工作管理不到位负直接管理责任。 

  徐州银保监分局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七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一条,对徐州林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73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一条,对陈珊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6.5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一)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从事业务活动;  

  (二)超出被代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从事业务活动;  

  (三)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  

  (四)未按规定管理、使用保险公司交付的各种单证、材料。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一)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从事业务活动;  

  (二)超出被代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从事业务活动;  

  (三)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  

  (四)未按规定管理、使用保险公司交付的各种单证、材料。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委托或者聘任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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