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巴托
第1条法律目的
这部法律的目的是对进口商品和部分国产商品征收特别税,协调向预算缴纳税款的相关关系。
第二条特别税法律法规
特别税收法规由一般税法和本法以及与之配套的其他法规组成。
第三条特别税的纳税人
根据该法,所有进口和生产特别税货物的公民、企业和机构都是纳税人。
第四条特别税货物
下列商品应征收特别税:
1.各种酒精饮料;
2.各种烟草;
3.<原文空缺失>
4.汽油和柴油;
5.汽车。
第五条特别税的评估
第1段< original 空缺失>
第2段。对蒙古生产的货物的特别税的评估应根据货物生产者的销售价格确定。
第3段。如果进口和销售货物的价格未知,应根据财政部确认的规定评估特别税。进口货物由海关确认,蒙古生产的货物由国家税务总局确认。
第四条。无故向与业务有关的企事业单位低价销售应征收特别税的货物,将按照向与业务无关的企事业单位销售的价格确定特别税的评估。
第5段。本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规定的进口货物,按照规定的单位征收特别税。
第六条特别税的税率和税额
第一条本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商品,适用下列税率和定额征收特别税:
第2段。我国生产的食用酒精、各种白酒、果酒的特别税率,政府综合考虑产品的生产效率水平、市场需求、供应和消费情况,可降低20%。
第三条。本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的1997年5月1日以后进境的商品,根据进境口岸类型,每吨按照下列数额征收特别税:
特殊税率
第4段。第四条第五款规定的进口汽车应按照制造日期每辆汽车的下列金额(美元)征收特别税:
第七条免征特别税
下列商品免征特别税:
1)在蒙古生产和出口的货物;
(二)国内生产企业向食品厂、联合厂提供的用于生产酒精饮料的人和动物用酒精、医用酒精;
3)国内普通方法蒸馏的国产啤酒、奶酒;
4)鼻烟;
5)海关入境旅客自用酒类和香烟;
(六)石油部门根据产品分成原则与政府签订的合同开展石油相关业务进口的汽油、柴油;
7)在蒙古国驻外外交、领事代表机构和国际政府间组织任职1年以上,期满回国的公民自用汽车(限1辆)。
第八条征收特别税和提交预算。
第1款。进口商品每进入蒙古国境内,海关对该商品征收特别税,该税与增值税一并入账。海关在特种税入账后3日内将特种税转入国家中央预算。
第2段。每月11日、21日、最后一日将蒙古产货物税款缴入预算,次月5日前将财务报表上报国家税务局。
符号
根据1994年12月12日通过的蒙古国特别税法补充修正案改写。
该法包含以下补充修正案:
1998年1月23日补充修改;1998年8月28日的修正案;
2000年1月6日的修正案;2000年1月27日补充案件;
2000年1月28日补充案件;于2000年11月17日补充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