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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动磨处理能力(振动磨机与球磨机的不同点)

振动磨处理能力(振动磨机与球磨机的不同点) 振动球磨机

ICS 73.120

D9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振动球磨机

振动式磨矿机

JB/T 8850-2001

2001年5月23日发布,2001年10月1日实施。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发布

本标准是JB/T 8850.1—1999《振动磨的型式和参数》和JB/T 8850.2—1999《振动磨技术条件》的合并和修订。

本标准与JB/T 8850.1—1999和JB/T 8850.2—1999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1.本技术要求中增加了振动磨的电气安全性能要求。

2.丰富和完善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的内容。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取代JB/T 8850.1—1999和JB/T 8850.2—1999。

本标准由全国矿山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温州矿山机械厂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苏昌华、杨军、黄河、聂明、郭明。

本标准于1988年3月由ZB D94 001.1—88和ZB D94 001.2—88首次发布。1999年4月,标准编号调整为JB/T 8850.1—1999和JB/T 8850.2—1999。这是第一次修订。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振动磨的类型、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振动强度不大于7 g(g为重力加速度)的所有类型振动磨。

2参考标准

下列标准中包含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款。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的所有版本均有效。所有标准都将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索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1—1990包装、贮存和运输图形标志

GB/T 699—1999优质碳素结构钢

碳素结构钢

弹簧钢

冷轧圆柱螺旋压缩弹簧技术要求

低合金结构钢

GB/T 3077—1999合金结构钢

声学.声压法.通过包络测量测量噪声源反射表面上方表面的简单方法

碳钢焊条

低合金钢焊条

GB/T 5226.1—1996工业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GB/T 6388—1991运输包装收讫标志

普通货物运输和包装通用技术要求

GB/T 13306—1991型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要求

JB/T 5000.3—1998重型机械通用技术要求焊接件

JB/T 5000.12—1998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的涂装

JB/T 8584—1997橡胶-金属螺旋复合弹簧

HG/T 2451—1993设备防腐橡胶衬里

3产品分类

3.1模型表示方法

3.2振动磨的系列光谱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3.3基本参数

3.3.1单缸振动磨的基本参数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参数

MZ-100

MZ-200

MZ-400

MZ-800

MZ-1600年

气缸容积l

100

200

名流

八百

1600

圆柱体直径毫米

560

710

900

1120

1400

振动频率Hz

24

24.3

24.5

16.3

16.2

振动幅度毫米

≤3

≤7

研磨介质l

65~85

130~170

260~340

520~680

1040~1360

颗粒尺寸毫米

≤5

放电粒度微米

≤74

生产能力千克/小时

100

200

名流

八百

1600

电机功率kW

55

11

22

45

90

振动部件质量kg

≤380

≤610

≤1220

≤2450

≤4900

注意:

1.本标准的振幅是指简谐振动的峰值。

2.生产能力是指研磨红瓷土原料时的生产能力。

3.3.2双管振动磨的基本参数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参数

2MZ-100

2MZ-200

2MZ-400

2MZ-800

2MZ-1600

气缸容积l

100

200

名流

八百

1600

圆柱体直径毫米

224

280

355

450

560

振动频率Hz

24

24.3

24.5

16.3

16.2

振动幅度毫米

≤3

≤7

研磨介质l

65~85

130~170

260~340

520~680

1040~1360

颗粒尺寸毫米

≤5

放电粒度微米

≤74

生产能力千克/小时

90

一百八

350

700

1400

电机功率kW

75

15

30

55

110

振动部件质量kg

≤540

≤960

≤1910

≤3820

≤7650

注意:

1.本标准的振幅是指简谐振动的峰值。

2.生产能力是指研磨红瓷土原料时的生产能力。

3.3 3三鼓振动磨的基本参数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参数

3MZ-30

3MZ-90

3MZ-150

3MZ-300

3MZ-600

3MZ-1200

气缸容积l

30

90

150

300

600

1200

圆柱体直径毫米

168

224

280

355

450

560

振动频率Hz

24.3

24

24

24.3

24.7

16.2

振动幅度毫米

≤3

≤7

研磨介质l

20~25

52~68

98~128

195~255

390~510

780~1020

颗粒尺寸毫米

≤5

放电粒度微米

≤74

生产能力千克/小时

20

60

125

250

500

1000

电机功率kW

2.2

7.5

15

37

75

振动部件质量kg

≤190

≤380

≤610

≤1210

≤2410

≤4800

注意:

1.本标准的振幅是指简谐振动的峰值。

2.生产能力是指研磨红瓷土原料时的生产能力。

3.3.4如有特殊需要,供需双方可共同商定其他规格和相应参数的振动磨。

4技术要求

4.1振动磨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制造。

4.2主要金属结构和部件的材料要求

4.2.1振动磨的主要金属结构和部件应有合格证。如果没有合格证,必须经过生产厂家的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

4.2.2振动磨的主要金属结构和部件的材料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允许用同等或更好质量的材料替代,但必须得到设计部门的批准。

4.2.3主要外购件和标准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有供货商的合格证。

4.2.4金属结构的主要构件所用的材料应不低于GB/T 700中的Q235-A钢,16Mn钢应符合GB/T 1591的规定。

4.2.5主轴的材料应不低于GB/T 699中的45号钢。

4.2.6气缸锁紧螺栓的材质不得低于GB/T 3077中的40 Cr钢,热处理硬度应符合标准,不允许有裂纹等缺陷。

4.2.7金属弹簧的材料应不低于GB/T 1222中的60Si2Mn。

4.3弹簧要求

金属弹簧、橡胶复合弹簧和橡胶空气弹簧可用作振动研磨弹簧。金属弹簧应符合GB/T 1239.2的规定;复合橡胶弹簧应符合JB/T 8584的规定;橡胶空气弹簧的工作内压应不大于0.49 MPa。

4.4制动器的要求

4.4.1制动器的闸瓦应与制动带紧密贴合,固定用铆钉头应嵌入制动带厚度的一半以上。

4.4.2制动器闸瓦的贴合面积不应小于总面积的60%。

4.4.3制动器应灵活可靠,并保证在7s内停止。

4.5焊接要求

4.5.1振动部分的所有焊缝应无裂纹、未熔合等缺陷,并符合JB/T 5000.3的规定。

4.5.2所有过水部位均应进行水压试验,水压不得小于0.39MPa

4.5.3用于焊接金属结构的焊条、焊丝和焊剂应与被焊材料相适应,并应符合GB/T 5117和GB/T5118的规定。

4.6衬里要求

振动磨内壁可采用金属内衬或橡胶或复合(如聚氨酯)内衬等其他材料,橡胶内衬或复合(如聚氨酯)内衬应符合HG/T 2451的相关规定。

4.7气缸的密封要求

各气缸法兰结合面应紧密贴合,工作时不应有漏料现象。

4.8整机要求

4.8.1振动磨应符合下列要求:

a)振动磨应在3.3规定的范围内连续工作;

b)振幅应可调,但不大于3.3中规定的振幅;

c)轴承工作温升不超过40℃,最高不超过70℃;

d)筒体内壁橡胶衬里层的工作温度不超过70℃;

e)当进水口处水压为0.19 MPa时,冷却水应畅通,所有过水部件和管道不应有泄漏。

4.8.2振动磨工作时的噪音不大于90dB(A)。

4.8.3振动磨的电气安全性能应符合GB/T 5126.1的有关规定:

a)根据电气原理图和接线图,各回路连接应正确,电气设备的底盘应可靠接地,底盘与设备外壳接地点之间的电阻不应大于0.1ω。

b)电气元件和控制电路的绝缘电阻不应低于1mω。

c)电气设备必须经过AC1000V、50Hz、持续1s的耐压试验。

4.8 4油漆要求

振动磨的涂装质量应符合JB/T 5000.12的相关规定。

5测试方法

5.1试验前检查以下文件:

a)本标准4.2.1中规定的主要金属部件和零件的证书或检验报告;

b)本标准4.2.3、4.2.4、4.2.5、4.2.6、4.2.7、4.3和4.5.3中规定的主要外购件、标准件、主要材料和焊条的合格证或检验报告;

c)本标准4.4.1、4.4.2、4.5.1和4.6中规定的检验报告。

5.2本标准4.8.4中规定的外观质量要求应通过目测检查。

5.3本标准4.5.2中的试验方法,在过水部位分别注水,用试压泵使水压达到0.39MPa,持续10分钟,无泄漏。

5.4本标准4.8规定的整机试验应按3.3规定的要求加载到研磨介质中,并调整振幅,连续运行时间不小于2h。

5.5本标准4.4.4中的试验方法是整机运转后停机,用秒表或电动秒表测量时间。

5.6本标准4.8.1 b)中的试验方法应通过在整机试验期间目视观察框架上的振幅板来确定。

5.7对于本标准4.7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在试验过程中目视检查整机各部分的密封情况。

5.8本标准4.8.1 c)和4.8.1 d)中的试验方法应在振动磨以正常负荷运转2h后立即用点式温度计测量。

5.9本标准4.8.2中规定的噪声应按GB/T 3768进行测量。

5.10本标准4.8.3中的试验方法应根据GB/T 5226.1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a)测试外部接地保护接线端子(设备外壳的接地端子)与电气设备和设备外壳的任何外露导体之间的电阻;

b)用500 V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

c)使用容量大于500 VA的测试变压器,在带电体和设备接地端之间施加1000V和50Hz的测试电压。

6检验规则

6.1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出厂检验

6.2.1检验项目:

a)按5.1的要求检查数据;

b)按4.4.3、4.5.2、4.8.1、4.8.2、4.8.3 a)、4.8.3 b)和4.8.4的项目要求进行试验。

6.2.2检验中如发现不合格项目,应退回进行改造,然后提出检验。如果仍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品。

6.3型式检验

6.3.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和鉴定期间;

b)正式生产后,如果结构、材料和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c)正常生产时,定期积累一定量的产量后,应定期进行检查;

d)停产两年后恢复生产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的所有要求。

6.3.3应从出厂的产品中抽取一台型式检验样机。检查中如有不合格项目,应修复并重新检查。如果复验仍不合格,则该批产品在型式检验中判定为不合格。

7.标记、包装、运输和储存

7.1标志

7.1.1每台振动磨应在明显位置固定产品标志。

7.1.2标志的类型和尺寸应符合GB/T 13306的规定。

7.1.3标志内容:

a)产品型号和名称;

b)主要技术参数;

c)产品编号;

d)生产日期;

e)制造单位的名称。

包装标志

包装箱外侧的收货标志和储运图示标志应按GB/T 6388和GB 191的规定进行标识。

7.2包装

7.2.1产品的包装应符合GB/T 13384的规定。

7.2.2产品应放置在包装箱内,并用木垫和支架固定。

7.2.3产品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合格证、说明书、装箱单、随机文件和附件清单。所有随机包装文件应装在塑料袋中。

7.2.4产品包装的密封有效期为自生产之日起6个月。

7.3运输

产品在装卸过程中不允许滚动,运输过程中应覆盖,应符合GB/T 9174。

7.4储存

包装后,产品应存放在无腐蚀性气体、通风干燥、避雨雪的房间或棚内。

8制造保证

在用户遵守储存、保管、安装和使用规则的情况下,在制造商交货之日起12个月内或在此期间安装使用的6个月内,因制造质量不良而损坏或不能正常运行的备件(易损件除外),制造商应免费为用户修理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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