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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巡查制度)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巡查制度) 矿产开发监管体系:& nbsp& nbsp为加强对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向重点矿山企业派出矿产监察员,向矿山企业集中的地区派出巡回矿产监察员,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矿山企业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 nbsp& nbsp& nbsp矿产开发现状& nbsp;问题:& nbsp;& nbsp(1)矿产开发现状:& nbsp& nbsp根据1993年矿山企业矿产开发利用年度统计报告提供的数字,中国现有国营生产矿山近8400个,其中大部分由地(市)县开办,乡镇集体和个体开办的矿山有26万多个。 全国矿石产量,国有大中型矿山的产量仅占总产量的30%~40%,地方国有小型矿山、乡镇集体矿山和个体矿山的产量约占总产量的70%。 根据1989年至1993年的矿井抽样调查,我国煤矿平均回采率为32%;铁、锰等黑色金属矿回收率65%左右;九大有色金属矿山回采率30%左右;化学采矿的回收率约为45%。 总体而言,我国矿产资源回收利用水平较低,比国外同类矿山低20% ~ 30%。 此外,发展中对资源的破坏、浪费和损失也很严重。 & nbsp& nbsp& nbsp(二)矿产资源回收利用水平低的问题及原因:& nbsp& nbsp目前我国除了矿业体制不尽如人意,矿产品价格低廉之外,还有以下因素:& nbsp& nbsp& nbsp(1)采矿技术水平低;& nbsp& nbsp& nbsp(2)采矿管理水平差;& nbsp& nbsp& nbsp(3)“三率”未真正纳入矿山企业法定考核内容;& nbsp& nbsp& nbsp(4)矿山企业“四个整合”做得不好;& nbsp& nbsp& nbsp(5)没有真实完整的资源有偿使用;& nbsp& nbsp& nbsp(6)矿业关系没有理顺,缺乏统一规划。 & nbsp& nbsp& nbsp总结起来,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浪费和流失的原因有体制问题、技术经济政策问题、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 《监督办法》是规定有关条款,从技术经济政策、技术、管理等方面对矿产资源进行监督管理。 & nbsp& nbsp& nbsp上述问题是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的基础和出发点,也是制定监管办法和建立矿产开发监管体系的指导思想。 & nbsp& nbsp& nbsp(3)矿产开发监管制度要点:& nbsp& nbsp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令第8号(1989年12月2日)。 & nbsp& nbsp& nbsp(4)矿检员与矿长的工作关系:& nbsp;& nbsp监督管理企业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是矿山管理的一项经常性、基础性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业务监督工作。 为适应工作需要,各级矿山管理机构要选拔一批熟悉矿山生产技术、技术业务素质高、善于掌握法律政策的专兼职矿产监察员,深入开展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工作。 矿产监察员是在各级矿产管理机构领导下,从事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工作的高素质矿产管理成员。 & nbsp& nbsp& nbsp国家专职和兼职矿产监察员由省(区、市)地质矿产局推荐,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任命。其行政级别为副处级以上,日常工作由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 负责本省(区、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重点监管本省(区、市)国有大型矿山企业和中央部委直属矿山企业。 受聘任部门委托,督学可以跨省(区、市)出差。 & nbsp& nbsp& nbsp地方专职和兼职矿产监察员由市人民政府或行政公署矿产管理部门推荐,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聘任。其行政级别为科级以上,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他们的日常工作由市(地)矿产管理部门领导和管理。 重点监管地(市)辖区内的中小型国有矿山企业、乡镇集体矿山和个体矿山。 受聘任部门委托,督学可以跨地(市)区出差。 & nbsp& nbsp& nbsp(5)矿产监察员应参与矿山监督管理的所有工作。& nbsp& nbsp矿产监察员应在省、地(市)矿产管理部门的直接领导下,统一安排监察工作。 根据《矿产监察员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矿产监察员可参与“三率”指标的检查监督、矿山年检、矿产开发中资源破坏、浪费和严重损失的调查、矿产品运销的监督管理、矿山年报的督促审查等监督任务。 & nbsp& nbsp& nbsp矿产监管是矿产开发监管的系统工程,要渗透到所有矿监人员深层次的专业技术监管中去。 各种监督工作应该有机地结合起来,而不是“单枪匹马” 比如,深入一个矿督察,要进行“三率”指标考核、矿山调查、矿山年检等。根据监理工作安排。 矿物检查员完成工作后,应写一份书面报告。 & nbsp& nbsp& nbsp(6)完成矿产督察员编制 积极开展矿产督察员培训。& nbsp& nbsp从1990年开始,国家首先在6个省设立矿产督察,开展督察试点工作。近年来,其他省(区、市)也设立了兼职矿产督察员,启动了督察员工作。 到1997年底,大多数省(区、市)都设立了矿产监察员。 矿产检查员的人数已经增加到1000多人。到1997年底,督察员的组建工作基本完成。 & nbsp& nbsp& nbsp应该客观地认识到,矿山管理部门内部监督人员数量不足,熟悉现场管理经验的人不多,专业素质不高。为适应工作需要,应积极开展培训,逐步提高矿山管理人员的整体业务素质,特别是在监督管理实践中的专兼职矿产检查员。 & nbsp& nbsp& nbsp已经成立督察队的省(区、市)要从1993年开始完善督察队伍,从实际出发,逐步调整、巩固、充实和提高队伍,以适应工作的需要。 对于不能实际参与监督工作的,要进行适当调整。 & nbsp& nbsp& nbsp已完成组建督察队伍的省(区、市)今后将逐步扩大,要注意配套的专业结构。 在从采矿部门聘请矿产检查员时,应注意聘请能实际参加现场检查工作并有生产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不能聘用名列前茅者。 & nbsp& nbsp& nbsp各级矿产管理机构要抓紧对矿产监察员的专业培训。地质矿产部每年以不同形式开展全国矿产督察员培训,主要围绕监督管理的原则、范围和目标,以及监督检查的实际操作方法和步骤。 各省(区、市)都在国培基础上开展了拓展训练,有条件的地方(市)也要组织开展培训。 培训要结合本省驻矿监管实际,分期分批进行。每次培训都要有所侧重,有所深化,根据需要逐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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