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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光股份及实控人成三荣等5人被警示 未按期预告业绩

沪光股份及实控人成三荣等5人被警示 未按期预告业绩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7日讯 日前,上交所网站公布了《关于对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2〕0080号)。经查明,根据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光股份,605333.SH)于2022年4月29日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5.62万元,与上年相较由盈转亏。 

  根据相关规则,公司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应当披露业绩预告,但公司未按规定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上市公司年度业绩是市场和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应当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绩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 

  沪光股份未审慎预测年度业绩,未根据规则要求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及时、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4条、第2.1.5条、第5.1.4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成三荣(任期2017年11月25日至今)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金成成(任期2020年11月18日至今)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时任财务总监王建根(任期2017年11月25日至今)作为财务事项负责人,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潘俊(任期2020年11月18日至今)作为财务会计事项的主要督导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成磊(任期2017年11月25日至今)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3.8条、第4.2.2条、第5.1.10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另经查明,公司前期作出业绩预测时以邮件形式确认客户相关补贴费用。根据公告,此后因新冠疫情影响,公司部分客户经营场所被封控,公司未能及时取得客户补贴费用的书面确认,导致相关收入未能确认,影响公司净利润约3553.71万元。上述情况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成三荣、时任总经理金成成、时任财务总监王建根、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潘俊、时任董事会秘书成磊予以监管警示。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研发及生产汽车高低压线束总成的民营企业,于2020年8月18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简称沪光股份,股票代码605333。 

  沪光股份年报显示,公司控股股东为成三荣;实际控制人为成三荣、金成成。 

  相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规则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本规则第1.4条规定的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4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5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3.1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保证公司遵守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履职,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声明和承诺,切实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并积极配合本所的日常监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3.5条:上市公司董事应当积极作为,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公司董事应当履行以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一)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 

  (三)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为本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四)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当利益,离职后应当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六)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在公司董事会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明确披露投票意向的原因、依据、改进建议或者措施; 

  (七)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经营、财务报告和媒体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不熟悉为由推卸责任; 

  (八)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者潜在关联人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九)认真阅读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关注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对财务会计报告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补充提供所需的资料或者信息; 

  (十)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十一)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3.8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督促公司、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应当重点关注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社会公众股股东保护、重大资产重组、重大投融资活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利润分配和信息披露等事项。 

  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或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计、核查或者发表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2.2条: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本所。对于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公告,并承诺在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其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5.1.4条:上市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盈亏金额或者区间、业绩变动范围、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动的主要原因等。 

  如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中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5.1.10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应当披露业绩预告。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及更正公告、业绩快报及更正公告、盈利预测及更正公告披露的准确性负责,确保披露情况与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本所可以根据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 

  (二)书面警示; 

  (三)监管谈话; 

  (四)要求限期改正; 

  (五)要求公开致歉; 

  (六)要求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七)建议更换相关任职人员; 

  (八)暂停投资者账户交易; 

  (九)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 

  (十)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2〕0080号 

  关于对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沪光股份,A股证券代码:605333; 

  成三荣,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金成成,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王建根,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潘俊,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成磊,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根据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光股份或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5.62万元,与上年相较由盈转亏。根据相关规则,公司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应当披露业绩预告,但公司未按规定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 

  上市公司年度业绩是市场和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应当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绩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沪光股份未审慎预测年度业绩,未根据规则要求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及时、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4条、第2.1.5条、第5.1.4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成三荣(任期2017年11月25日至今)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金成成(任期2020年11月18日至今)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时任财务总监王建根(任期2017年11月25日至今)作为财务事项负责人,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潘俊(任期2020年11月18日至今)作为财务会计事项的主要督导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成磊(任期2017年11月25日至今)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3.8条、第4.2.2条、第5.1.10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另经查明,公司前期作出业绩预测时以邮件形式确认客户相关补贴费用。根据公告,此后因新冠疫情影响,公司部分客户经营场所被封控,公司未能及时取得客户补贴费用的书面确认,导致相关收入未能确认,影响公司净利润约3553.71万元。上述情况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成三荣、时任总经理金成成、时任财务总监王建根、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潘俊、时任董事会秘书成磊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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