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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细则(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

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细则(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 地质资料收集管理:& nbsp& nbsp地质是人们通过劳动对客观地质体和矿产资源进行勘探和开发的结果,是重要的国家档案。 法律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管理。 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是地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部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介绍了管理内容,并提出了市场经济下的改革思路。 & nbsp& nbsp& nbsp一、地质资料收集管理现状:& nbsp;& nbsp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十四条,我国对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实行统一管理。 国家建立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第一,为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的一切权益,地质资料作为矿产资源最详细的规范,必须由国家统一管理,以满足国家管理矿产资源的需要;二是通过向社会提供借阅和利用地质资料,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是对提交的数据进行二次开发,为政府管理决策和企业经营决策提供信息和依据。 & nbsp& nbsp& nbsp现行的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依据是国务院1988年批准的地质矿产部颁发的《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部令第1号)和地质矿产部1989年制定的《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部令第5号)。 & nbsp& nbsp& nbsp(一)地质资料收集管理机构:& nbsp国家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机构是我国统一管理各类地质资料的国家机关,是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一级机构,主管全国地质资料汇交工作,负责全国地质资料汇交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统一管理,负责对省级地质资料管理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管理全国地质档案业务,协调和指导地勘行业有关部门地质档案机构的工作。 & nbsp& nbsp& nbsp省(区、市)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机构是本省(区、市)各类地质资料的国家统一管理机关,是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二级机构,在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省(区、市)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汇交的监督检查,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管理本省(区、市)地质档案业务;并协调和指导本省(区、市)地勘行业有关部门地质资料机构的工作。 & nbsp& nbsp& nbsp各省(区、市)国家地质档案馆是国家统一管理地质资料的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和保管汇交的地质资料,并提供借阅和利用。 国家地质档案馆负责接收和保管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全局性意义的重要地质资料;各省(区、市)地质档案馆负责接收和保管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应汇交的地质资料。 & nbsp& nbsp& nbsp(2)地质资料交换的范围& nbsp& nbsp& nbsp根据资料收集方法的规定,应收集以下地质资料:& nbsp;& nbsp(一)区域地质调查资料,包括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和各种比例尺的图件;& nbsp& nbsp& nbsp(2)矿产地质勘探资料,包括普查、详查、勘探、矿山基建、生产勘探和大规模矿坑地质报告;& nbsp& nbsp& nbsp(3)各种油气地质资料;& nbsp& nbsp& nbsp(4)各种海洋(包括大洋)地质调查和矿产调查资料;& nbsp& nbsp& nbsp(5)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勘探资料的种类;& nbsp& nbsp& nbsp(6)各种环境地质和灾害地质调查资料;& nbsp& nbsp& nbsp(7)地震地质资料,包括天然地震地质调查、宏观地震调查、地震烈度调查报告等。& nbsp& nbsp& nbsp(8)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和遥感地质勘探资料;& nbsp& nbsp& nbsp(9)地质科研成果和综合分析资料;& nbsp& nbsp& nbsp(10)其他地质资料,包括天体地质、火山地质、极地地质、第四纪地质、新构造运动、冰川地质、黄土地质、冻土地质、土壤和沼泽调查等地质资料。 & nbsp& nbsp& nbsp(三)地质资料汇交义务人及其权利:& nbsp& nbsp地质资料和信息交流是指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与其他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之间的交流。 按照《数据采集和交付办法》的规定履行了数据采集和交付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下列权利:占有、使用、转让和收益的权利;申请商业秘密的权利;申请科技成果奖的权利;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有关部门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nbsp& nbsp& nbsp(4)地质资料汇交的相关要求:& nbsp1.地质资料汇交时限要求:& nbsp;& nbsp自受理之日起,2年内报送区域地质调查、区域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调查、区域物化探调查、遥感地质调查和大中型矿区勘查地质资料,其他地质资料1年内报送。 & nbsp& nbsp& nbsp2.地质资料交换编号要求除小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和原小洋地质、极地地质、天体地质的地质资料外,其他属于交换范围的地质资料应提交一式四份。 & nbsp& nbsp& nbsp3.地质资料汇交的受理机关:& nbsp;& nbsp地质资料的汇交由工区所在地的省级地质资料管理机构受理。 要求提交项目一式四份,其中两份由受理机关转交给国家地质档案馆。 在海洋和极地从事地质工作的项目,其地质资料的收集应当接受国家地质档案馆的验收。 & nbsp& nbsp& nbsp工作区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其地质资料应报送工作区涉及的省级地质资料管理机构(一式两份)。 其中,属于应汇交国家地质档案馆的项目,其地质资料(一式两份)由主工区所在地省级地质资料管理机构移交。 & nbsp& nbsp& nbsp(5)违反地质资料汇交规定的处罚:& nbsp& nbsp1.未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的处罚:& nbsp& nbsp根据《资料汇交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未按时汇交地质资料的,由资料管理机关给予警告、通报、限期补交;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缴纳的,最高可处以10000元罚款,并停止其借阅地质资料,直至缴纳为止。 & nbsp& nbsp& nbsp2.侵权处罚:& nbsp& nbsp未经汇交地质资料权利人同意,擅自将属于有偿使用范围的汇交地质资料用于非法转让或者其他营利活动的,属于侵权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资料汇交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擅自将国家地质档案馆或各省(区、市)地质资料馆(馆)收集的有偿地质资料用于非转让或其他营利活动的,地质资料管理机关除责令其归还资料外,停止其借阅地质资料权利1-3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nbsp& nbsp& nbsp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nbsp& nbsp地质资料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不按时或者不按规定提供馆藏地质资料借阅,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地质资料损失的,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 nbsp& nbsp& nbsp(六)收集和移交的地质资料的利用:& nbsp为使汇交的地质资料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资料汇交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两级资料管理机构及时提供汇交的地质资料供社会借阅,并定期公布各自馆藏的地质资料目录。 如1996年,全国和省(区、市)档案馆查阅资料219635次,借阅资料510899次,借阅资料2723703次;二是根据不同需求,采取多种方式组织数据和信息的二次开发,为政府管理部门的决策和社会经济活动提供相关信息和依据。 & nbsp& nbsp& nbsp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改革:& nbsp& nbsp我国现行的地质资料交换管理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所有的地质资料都是由科学家投资形成的,为了避免各部门的资料封锁,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减少和避免重复的地质工作,国家建立了统一的地质资料汇交制度,其根本目的是提供全社会使用,提高国家矿业投资的效益。 同时,通过行政命令建立了汇款机制。 但进入市场经济体制后,特别是随着我国矿业权制度的建立,矿业投资已经多元化,地质资料与矿业权的依存关系越来越清晰。 所以地质资料全部上交政府,无条件提供给社会使用的前提已经不存在了。 行政命令建立的交换机制的有效性也在动摇。 具体来说,地质资料交换中一度出现滑坡现象,特别是近年来,欠付、拒付现象十分严重。 根本原因是汇款人担心汇款数据泄露会影响自己的利益。 & nbsp& nbsp& nbsp事实上,在市场经济的国外,地质资料的汇交也是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 但它们的管理方式与我国现行的管理制度有很大不同:一是数据的采集和交换受矿业权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约束。 在这些国家的矿业法中,明确规定移交资料是采矿权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交流内容不仅包括项目的最终报告,还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年度报告。 交易所的目的既是政府对矿业权进行监督管理的需要,也是政府对矿产资源进行信息分析以支持国家决策和促进企业投资的需要。第二,严格界定公共文件系统和机密文件系统,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但只能以不损害汇款义务人利益为前提。 对于汇交义务人的专有信息,一般在矿业有效期内应矿业权人的要求予以保密,部分国家在矿业权终止后可适当延长保密时间。 比如英国皇家矿物研究所对金矿数据的管理,如果企业认为有必要,通常可以在许可证终止后保密4年。 & nbsp& nbsp& nbsp因此,无论是从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角度,还是从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需要来看,我国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的地质资料汇交管理都是十分必要的。 但是,为了保证地质资料的全面汇交,更好地为政府管理部门和矿山企业提供信息服务,有必要加大对我国现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体制的改革力度,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建立矿业权管理制度的新形势。 & nbsp& nbsp& nbsp首先,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应与矿业权管理系统相衔接。 一方面,地质资料收集的要求要满足矿业权管理的需要;另一方面,作为矿业权人的法定义务,地质资料将被纳入矿业权的监督管理。 & nbsp& nbsp& nbsp其次,要区分不同投资人汇来的数据,公益数据和商业数据。 对于国家投资形成的数据,在汇款要求、管理方式等方面,应该与非国家投资形成的数据有所区别。 属于公益性的地质资料应当无条件提供给社会使用;商业信息应按矿业权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保密。 & nbsp& nbsp& nbsp第三,需要界定政府、投资者和勘探技术服务公司保存数据的范围。 政府要求汇交的信息应当满足政府管理和统计的需要,汇交内容应当适当减少。 & nbsp& nbsp& nbsp第四,强化数据管理的服务意识。 在为社会提供信息检索、查询、借阅的基础上,加大信息资源的二次开发力度,更好地为政府部门的管理决策和企业的经营决策服务。 & nbsp& nbsp& nbsp五是加快信息管理现代化进程,进一步提高信息服务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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