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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融证券收北交所警示函 督导保荐生物谷存3宗违规

华融证券收北交所警示函 督导保荐生物谷存3宗违规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4日讯 北交所网站近日公布了关于对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经查明,2021年8月-2022年3月,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谷”,833266.BJ)控股股东深圳市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沙江”)通过上市公司向第三方背书银行承兑汇票、委托第三方理财的方式累计占用上市公司资金3.56亿元,日占用最高余额为2.77亿元。同期,公司购买大额委托理财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在《2021年年度报告》及《董事会关于控股股东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自查报告及整改方案》中对上述事项补充披露。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证券”、保荐机构)作为生物谷的保荐机构,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有效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生物谷于2021年8月至2022年3月购买大额委托理财,其中委托银丰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理财资金2.65亿元,委托国深融资租赁(云南)有限公司理财资金0.12亿元,银丰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未在基金业协会取得备案。保荐机构未能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且在2022年1月核查发现违规行为后未有效督促公司补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3.2.10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以下简称《保荐业务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未及时向北交所报告重大事项,发布风险提示公告 

  2022年1月,保荐机构在核查过程中关注到公司自2021年8月起多次购买理财产品,对于理财产品是否属于低风险理财产品提出质疑,要求公司提供理财产品的相关详细资料,公司未及时配合;2022年1月至3月,公司仍存在新增大额委托理财情形,保荐机构于2022年3月24日向公司发送《关于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的督导函》,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发现理财存疑事项且公司长时间未配合提供相应材料的情况下,未审慎判断重大风险,未及时披露风险提示公告或向北交所报告,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6、《保荐业务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三、出具核查报告存在不真实、不准确 

  2022年1月,华融证券核查发现公司2021年度大额理财事项存疑且未披露,华融证券向北交所提交的《关于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治理专项核查报告》未涉及上述相关事项,未能真实反映生物谷在信息披露、资金占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出具的核查报告和意见存在不真实、不准确,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6条、第3.2.1条的规定。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及《保荐业务细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北交所作出如下决定:对华融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官网显示,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华融”,股票代码HK.02799)作为主发起人设立的全国性综合证券公司。2007年9月在北京正式挂牌成立。目前,公司注册资本58.41亿元,总部设在北京,下设18家分公司(含1家在筹分公司)、64家营业部,旗下拥有华融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华融瑞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雄安注册首家公募基金子公司华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经查明,2021年8月-2022年3月,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谷”、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沙江”)通过上市公司向第三方背书银行承兑汇票、委托第三方理财的方式累计占用上市公司资金3.56亿元,日占用最高余额为2.77亿元。同期,公司购买大额委托理财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在《2021年年度报告》及《董事会关于控股股东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自查报告及整改方案》中对上述事项补充披露。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证券”、保荐机构)作为生物谷的保荐机构,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有效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生物谷于2021年8月至2022年3月购买大额委托理财,其中委托银丰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理财资金2.65亿元,委托国深融资租赁(云南)有限公司理财资金0.12亿元,银丰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未在基金业协会取得备案。保荐机构未能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且在2022年1月核查发现违规行为后未有效督促公司补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3.2.10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以下简称《保荐业务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未及时向本所报告重大事项,发布风险提示公告 

  2022年1月,保荐机构在核查过程中关注到公司自2021年8月起多次购买理财产品,对于理财产品是否属于低风险理财产品提出质疑,要求公司提供理财产品的相关详细资料,公司未及时配合;2022年1月至3月,公司仍存在新增大额委托理财情形,保荐机构于2022年3月24日向公司发送《关于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的督导函》,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发现理财存疑事项且公司长时间未配合提供相应材料的情况下,未审慎判断重大风险,未及时披露风险提示公告或向本所报告,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6、《保荐业务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三、出具核查报告存在不真实、不准确 

  2022年1月,华融证券核查发现公司2021年度大额理财事项存疑且未披露,华融证券向本所提交的《关于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治理专项核查报告》未涉及上述相关事项,未能真实反映生物谷在信息披露、资金占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出具的核查报告和意见存在不真实、不准确,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6条、第3.2.1条的规定。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及《保荐业务细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决定: 

  对华融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保荐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信息披露等工作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等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出具的专业意见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证券交易所监管执行部 

  202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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