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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程旅行一天被两媒体曝光 均涉及消费者权益纠纷

同程旅行一天被两媒体曝光 均涉及消费者权益纠纷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4日讯 近日,中国经济网记者注意到,三秦都市报-秦闻、长江商报在7月12日分别报道了关于同程旅行的两起涉及消费者权益的纠纷。 

  据三秦都市报-秦闻7月12日报道显示,6月30日,丁先生在同程艺龙上预订了三亚酒店一套套房,在线支付28143元,入住时间为7月19日至22日,同程艺龙对订单信息予以了确认。7月1日,丁先生致电酒店却被告知查不到订单,于是丁先生联系同程艺龙客服,得到答复是由于是长包房,过几天才能查到订单,但保证有房。7月4日,客服表示最晚7月6日12时可查到订单。然而7月6日仍未查到订单,客服称联系不到供应商了。7月9日,同程艺龙客服针对丁先生确认订单之后无房的情况提出了两套处理方案。丁先生认为,同程艺龙不能回避违约责任,应该按照原订单安排其正常入住,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赔付。记者拨通同程艺龙客服电话,客服人员称,该订单已经报备专员进行联系处理中,客服表示在两个小时之内回复,然而截至发稿,始终未得到回复。 

  据长江商报7月12日报道显示,根据一位名叫安振杰的消费者投诉,他在同城旅行平台预订航班时购错票,随后立刻联系同程APP平台客服要求取消该笔订单,但因人工客服拖延时间、推诿扯皮,导致飞机票出票成功,只能做退票处理。他认为客服联合航空公司合伙骗取退票费用,属于欺诈行为,并要求退一赔三。针对此事,同程旅行公共事务负责人白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平台处理订单需要一定时间,退改费用也全部由航司收取。考虑到用户的出行体验,客服已对该订单给予全额退款。但针对消费者提出的在全额退款基础上额外进行三倍赔偿的要求,截至发稿,同程旅行并未同意,双方暂时未达成一致意见。 

  同程旅行(0780.HK)官网显示,同程艺龙由同程集团旗下同程网络与艺龙旅行网于2018年3月合并而成。2018年11月26日,同程艺龙成功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股票代码:0780.HK)。同程艺龙致力于打造在线旅行一站式平台,业务涵盖交通票务预订(机票、火车票、汽车票、船票等)、在线住宿预订、景点门票预订,及多个出行场景的增值服务,用户规模超过2亿,是中国两大出行平台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消费者求偿对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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