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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州农商行内控不到位领8张罚单 大股东为大庆农商行

肇州农商行内控不到位领8张罚单 大股东为大庆农商行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8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大庆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庆银保监罚决字〔2022〕66号显示,黑龙江肇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控管理不到位。大庆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其罚款50万元。 

  同日公布的庆银保监罚决字〔2022〕67号显示,吕波对黑龙江肇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控管理不到位负有责任。大庆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吕波警告。 

  庆银保监罚决字〔2022〕68号显示,黑龙江肇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控管理不到位。大庆银保监分局依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对其罚款50万元。 

  庆银保监罚决字〔2022〕69号显示,马天武对肇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控管理不到位负有责任。大庆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马天武作出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的行政处罚决定。 

  庆银保监罚决字〔2022〕70号显示,黑龙江肇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控管理不到位。大庆银保监分局依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对其罚款50万元。 

  庆银保监罚决字〔2022〕71号显示,宫殿参对肇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控管理不到位负有责任。大庆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宫殿参作出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的行政处罚决定。 

  庆银保监罚决字〔2022〕72号显示,胡吉顺对肇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控管理不到位负有责任。大庆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胡吉顺警告。 

  庆银保监罚决字〔2022〕73号显示,于志刚对肇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控管理不到位负有责任。大庆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于志刚警告。 

  资料显示,黑龙江肇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4%。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 

  (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四)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 

  (七)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屡查屡犯的; 

  (二)不配合监管执法的; 

  (三)危害后果严重,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  

  (三)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四)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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