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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华农险枣庄中支2宗违法被罚 编制提供虚假报表资料

安华农险枣庄中支2宗违法被罚 编制提供虚假报表资料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枣庄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枣银保监罚决字〔2022〕20号、21号)显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华农险枣庄中支”)存在编制、提供虚假的报表、资料,委托未通过本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时任安华农险枣庄中支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房伟对前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安华农险枣庄中支虚列业务及管理费、虚挂代理业务套取手续费。检查发现,该公司通过虚列业务及管理费套取费用,涉及金额17.15万元;该公司通过将部分直销业务虚挂在代理人名下套取手续费,涉及金额10.78万元。

  此外,检查发现,2020年、2021年,安华农险枣庄中支2名工作人员在未办理执业登记的情况下已从事保险销售业务,涉及销售保单共4笔,涉及保费(不含税)共计6833.33元。

  枣庄银保监分局表示,上述编制、提供虚假的报表、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安华农险枣庄中支罚款15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房伟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上述委托未通过本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六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枣庄银保监分局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对安华农险枣庄中支警告并罚款0.5万元;决定给予当事人房伟警告并处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委托未持有资格证书及本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一条:未取得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委托未通过该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委托或者聘任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枣银保监罚决字〔2022〕20号)

  枣银保监罚决字〔2022〕20号

  当事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地址:枣庄市市中区青檀北路133号

  主要负责人:刘晨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下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依法查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存在编制、提供虚假的报表、资料,委托未通过本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编制、提供虚假的报表、资料

  1.虚列业务及管理费。检查发现,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通过虚列业务及管理费套取费用,涉及金额17.15万元。

  2.虚挂代理业务套取手续费。检查发现,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通过将部分直销业务虚挂在代理人名下套取手续费,涉及金额10.78万元。

  上述事实,有该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财务费控凭证,关于虚列业务及管理费的情况说明,该公司关于虚列业务及管理费、虚挂代理业务套取手续费的情况说明,李某岳、周某荣关于虚挂代理业务套取手续费的情况说明,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二、委托未通过本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检查发现,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2名工作人员在未办理执业登记的情况下已从事保险销售业务,涉及销售保单共4笔,涉及保费(不含税)共计6833.33元

  上述事实,有该公司2名相关员工名下承保清单,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截图,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上述编制、提供虚假的报表、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分局对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罚款15万元。

  2.上述委托未通过本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六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我分局对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警告并罚款0.5万元。

  综上,我分局决定对当事人警告并罚款15.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枣庄银保监分局

  2022年7月18日

  枣庄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枣银保监罚决字〔2022〕21号)

  枣银保监罚决字〔2022〕21号

  当事人:房伟

  职务:时任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下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就当事人对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涉嫌编制、提供虚假的报表、资料,委托未通过本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时任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对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

  一、编制、提供虚假的报表、资料

  1.虚列业务及管理费。检查发现,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通过虚列业务及管理费套取费用,涉及金额17.15万元。

  2.虚挂代理业务套取手续费。检查发现,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通过将部分直销业务虚挂在代理人名下套取手续费,涉及金额10.78万元。

  上述事实,有房伟身份证复印件、任职文件以及岗位职责说明,该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财务费控凭证,虚列业务及管理费的情况说明,该公司关于虚列业务及管理费、虚挂代理业务套取手续费的情况说明,李某岳、周某荣关于虚挂代理业务套取手续费的情况说明,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二、委托未通过本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检查发现,2020年、2021年,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2名工作人员在未办理执业登记的情况下已从事保险销售业务,涉及销售保单共4笔,涉及保费(不含税)共计6833.33元。

  上述事实,有房伟身份证复印件、任职文件以及岗位职责说明,该公司2名相关员工名下承保清单,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截图,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上述编制、提供虚假的报表、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给予当事人房伟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的。

  2.上述委托未通过本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六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给予当事人房伟警告并处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分局决定对当事人房伟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枣庄银保监分局

  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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