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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5号:& nbsp& nbsp& nbsp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nbsp& nbsp《国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国务院办公厅2001年11月3日& nbsp关于进一步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土资源部:2001年10月10日):& nbsp& nbsp& nbsp近年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整顿矿业秩序、规范矿业权市场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使全国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向好的方向发展。 但由于地方保护、利益驱动、疏于管理等原因,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仍存在突出问题:一些地方无证勘查开采活动屡禁不止,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开采秩序;一些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不按勘查设计施工,擅自开展开采活动,违反开发利用规划乱采滥挖,重采轻停,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严重;一些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违反法定程序和条件,擅自以承包方式非法转让、处置探矿权、采矿权,扰乱了矿业权市场的正常秩序;一些行政部门超越法定权限发放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引发了许多权利纠纷和废料。 这些问题阻碍了矿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对当地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根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总体部署,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必须集中整顿。 & nbsp& nbsp& nbsp1.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主要任务和基本目标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刻领会江泽民总书记“要使广大干部群众在思想上真正明确,破坏资源环境就是破坏生产力,保护资源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资源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指示精神。充分认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重要性,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严肃坚决、从快从重”的方针,重点整治、及时纠正、严格规范当前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监督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从严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有勘查许可证非法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限期停产整顿乱采滥挖、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矿山,重点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优势矿种过度开采等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严格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和管理制度,依法及时查处矿产资源行政违法案件。 & nbsp& nbsp& nbsp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基本目标是,综合整治一个秩序,逐一整改,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实现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近期取得明显成效。 & nbsp& nbsp& nbsp二。整改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nbsp& nbsp(一)全面清理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已经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及时进行全面清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分步实施。 其中,油气勘探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清理工作由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油气督察。 对不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以及违法设置的相互重叠、交叉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要依法及时予以纠正。 该撤销的依法撤销,该撤销的坚决撤销,该协调处理的妥善处理。 & nbsp& nbsp(2)坚决制止非法勘探和开采。 & nbsp& nbsp& nbsp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经贸、规划、环保、工商、公安、安监等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综合治理非法勘查开采。 对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无证非法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和处理。 【下一篇】& nbsp& nbsp& nbsp依法坚决取缔无证勘查开采活动。 在已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非法采矿的,责令立即停止非法采矿活动,依法收回其非法采矿的土地使用权。 对越界开采的,要限期改正并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拒不停止越界开采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未按地质勘查设计施工或未按开发规划进行开采,未按规定期限如实提交年度报告并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未经批准边采边探,或者弄虚作假,以勘查名义进行采矿活动的,吊销勘查许可证,按无证采矿论处,责令立即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较重罚款。 对擅自将探矿权、采矿权非法承包、出租或倒卖牟利的,要坚决依法查处。 & nbsp& nbsp& nbsp(3)抓紧整治乱采滥挖。 & nbsp& nbsp& nbsp矿山企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设计、开发利用方案、矿区总体规划和单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开采的,责令限期停产整顿;逾期未整改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或者注销采矿许可证。 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的,从重处罚,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对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应当关闭的矿山,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或者注销采矿许可证。 & nbsp& nbsp& nbsp(4)严格规范矿业权审批。 & nbsp& nbsp& nbsp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严格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和管理制度。 探矿权的审批和登记必须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严格控制。 要改革矿业权审批制度,通过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从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收矿业权审批权。 目前,申请开采煤矿、石油、有色金属和大中型储量的34种重要矿种(目录附后)采矿权,除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必须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登记发证外,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采矿登记发证手续。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法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吊销。 颁发采矿许可证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矿区范围、总体规划、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安全环保等要求。 要解决矿山企业布局不合理、优势矿种过度开采等问题。 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区矿产储量规模相适应。 防止大矿开小,严格按照批准的矿山设计、开发利用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组织生产,禁止乱采滥挖。 今后要严格控制地方小矿采矿许可证的发放,并充分征求计划和经贸部门的意见。 原则上,一个矿山只能批准一个采矿实体。 探矿权和采矿权不能非法重叠和交叉。 符合法定条件的勘查、开采,必须依法申请采矿许可证。 未完成规定的勘查工作和审批手续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 nbsp& nbsp& nbsp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和国家规定限制开采的区域内申请开采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铁路、重要公路和其他交通干线两侧不准露天开采。 严格控制在河道和海域勘探开采砂石活动。 禁止在耕地上取土烧砖。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相应的建设用地申请不予批准。 & nbsp& nbsp& nbsp(5)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和管理。 & nbsp& nbsp& nbsp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管理。 督促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切实履行法定义务,纠正和查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矿业权市场秩序,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督促采矿权人依法复垦因采矿而被破坏的土地;封闭或者填补采矿遗留的坑、井、巷等工程,使其恢复安全状态;治理采矿引起的地质灾害,如危岩体、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地下水系统破坏等。 为了严格执行新建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重大项目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 nbsp& nbsp& nbsp(六)加强矿产资源执法监督 & nbsp& nbsp& nbsp要狠抓矿产资源执法监督和督察队伍建设,确保行政执法人员队伍的纯洁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对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政执法人员,要一查到底,坚决处理,绝不姑息。 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按法定程序和权限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 nbsp& nbsp& nbsp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纠正不当审批和发证行为。 上级机关发现下级机关有不当发行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理。 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自行办矿、以入股等方式直接或变相参与办矿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必须彻底脱钩,立即退出。 拒不退出挂钩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下一篇】& nbsp& nbsp& nbsp三。管理整个cap的工作要求& nbsp& nbsp& nbsp(1)组织领导 & nbsp& nbsp& nbsp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整治工作的组织部署,加强对地方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履行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和矿区正常秩序的法定职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制定具体可行的措施,切实抓好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工作。 对重点矿区和重要矿种应采取特殊控制措施。 全面整治非法开采、冶金、加工、流通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特别是从源头上加大整治和规范力度。 要充分发挥和保护社会各界舆论监督和参与的积极性,设立举报电话或信箱,方便群众举报。 对媒体披露或群众举报的案件,要迅速核实,严肃查处。 & nbsp& nbsp& nbsp按照标本兼治的原则,认真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从加强法制建设、做好规划、研究规律性问题、合理调整和处理相关利益等方面,研究探索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根本措施。 & nbsp& nbsp& nbsp(2)日程安排:& nbsp& nbsp2001年底前,力争完成取缔非法采矿和清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任务,各项重大整改工作取得明显进展。 2002年6月底前,对不合格的矿山要限期关闭整顿,纠正乱采滥挖现象,全面落实整改的各项目标任务。 & nbsp& nbsp& nbsp(3)检查和验收 & nbsp& nbsp& nbsp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把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放在首位,认真做好各项相关工作,并于2001年底和2002年6月底将各阶段进展情况报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全国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情况。 & nbsp附:34种重要矿种目录:& nbsp& nbsp1.煤炭:2。石油:3。油页岩:& nbsp4.碳氢化合物自然& nbsp:& nbsp;5.二氧化碳气体& nbsp& nbsp6.煤成的(层) : 7。地热& nbsp8.放射性矿物质:9。金& nbsp10.白银:1。白金:12。锰:13。铬:14。钻井:15。铁:16。铜:17。导语:& nbsp18.锌:19。铝:20。镍:21。钨:22。锡:23。锑:24。钼:25。稀土:26。磷:27。钾:28。硫磺:29。锶:30。钻石:31。铌:32。钽:3。石棉:34。矿泉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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