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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采矿业(缅甸国家矿业)

缅甸采矿业(缅甸国家矿业) 缅甸矿业投资环境

缅甸位于东南亚西北部,青藏高原和马来半岛之间。西北与印度和孟加拉国接壤,东北与中国和老挝接壤,东南与泰国接壤,西南濒临孟加拉湾。目前人口超过4800万。

一.政治和经济形势

缅甸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长期以来,民族问题一直困扰着缅甸的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少数民族地区多被部落武装分割,冲突和战争不断。因此,这些地区的地质矿产工作长期得不到中央政府的重视。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央政府在这些地区发起了强大的和平攻势,地方武装也因为诸多内部因素和和平统一的外部趋势而响应中央政府的统一与和平主张。仅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就有十多个少数民族武装团体接受了政府的招募。

缅甸是一个农业国,一半以上的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经济落后,人均GDP不足300美元。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快速发展,1990年至1999年GDP平均增长率为6.3%。1999/2000年的国内生产总值约为142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0.9%。

二。矿产资源潜力与矿业现状

缅甸的矿产资源种类繁多。主要有:石油、宝石、钨、锡、锑、铅、锌、铜、锰、金、银等。其中,古墨地区以其高品质的红宝石而闻名。此外,世界上95%以上的翡翠来自缅甸。特别是高档翡翠几乎100%来自这个国家。

缅甸的采矿业曾经在亚洲占据重要地位。在20世纪50年代,它是亚洲原油、铅、银和锌的重要生产国和出口国。后来由于政治、经济、民族等各种因素。,矿业发展缓慢甚至倒退。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政府实施了一系列改革措施,采矿业有所好转。目前,主要矿产品有铜、铬、锰、锡、锌、铅、钨、宝石、翡翠、重晶石、粘土等。其中,祖母绿和红宝石在世界上占有重要地位。世界上95%以上的翡翠来自缅甸。特别是高档翡翠几乎100%来自这个国家。在1999/2000财政年度,矿产价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7%。

缅甸生产的大多数矿产品供国内消费。祖母绿、红宝石、钻石等宝石主要出口。其他出口的矿产品有铬铁矿、锰矿、铜、锡和锌。主要出口地是中国、泰国、日本等。

它是缅甸石油和天然气的重要矿产品。据缅甸官方统计,2000年缅甸有350多万桶原油和15亿立方米天然气。2001年上半年,缅甸原油和天然气产量分别为163.9万桶和6.84亿立方米,均比去年同期略有下降。到目前为止,缅甸在石油方面仍然不能自给自足,每年仍需要进口200多万桶原油和几十万吨汽油和柴油。

过去,缅甸的矿业企业基本上由政府控制。民间资本被严格限制,大部分矿产(尤其是翡翠和宝石)不允许进入采矿业。自1988年以来,政府对国内矿业实行自由化政策,并鼓励私人资本参与矿业发展。包括鼓励私营企业和政府部门组成合资企业从事矿产的开采和利用。后来,政府将国有企业私有化,以吸引私人资本,并将大量国有矿山出售给私人投资者。经过多年的私有化改革,目前,私营企业已成为缅甸矿业生产的主力军。根据1999/2000财政年度的统计,采矿业总产值的92.8%来自私营企业。国有矿山企业产值仅占全国矿产价值的5.6%,与民营资本合资仅占7.2%。

1997年至1998年,采矿业从业人员约12.1万人,占全国就业总人数的0.66%。

第三,对外开放矿业市场,大力吸引外资

过去,外国投资采矿仅限于提供缅甸力所不及的技术和设备,不允许外国投资其他矿区。1988年,缅甸政府提出对外开放政策,率先宣布对中国、印度、泰国开放。同年11月30日,《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颁布,旨在鼓励外国投资者参与缅甸的经济活动,包括矿产勘探和开发。同时,成立了外国投资委员会,负责有关投资项目的审批。外资企业在所得税和关税方面有一定的优惠。

此外,还规定涉及外资的采矿活动必须与政府或政府指定的企业签订合同;从勘探到可行性研究再到开发,合同一次就能签完。并按国家外商投资委员会制定的办法分享产出。具体做法是向政府缴纳10%的矿业税,税后部分由外商和缅甸的合作企业共同承担。不同的矿物有不同的比例,这是协商一致的。通常情况下,20% ~ 30%由缅甸的参与企业所有,70% ~ 80%由外国投资者所有。投资和生产费用由合资公司承担。合同期限视不同矿种协商而定,铅锌煤一般不超过3年;从开始找金到开发结束,不超过10年。更大的项目是专门商定的。合同期满后,可以进一步协商,续签合同。项目的确定一般由外商考察2-3次后做出,然后以书面形式向缅甸提出,缅甸同意后予以确认。一般一个项目只能围绕一个特定的区域进行。具体工作范围由外商提出,经缅甸上级部门同意后确定。

外资企业有一定的税收优惠。《外商投资法》规定,新设立的外资企业前三年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采矿管理系统

缅甸有矿产部和能源部负责固体矿产、石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管理和规划。矿产部下属的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局负责地质填图工作。目前,正在进行1 ∶ 63,360的全国地质填图工作。到1999年,全国已完成61.3%的面积。

目前,缅甸的矿产勘探和开发管理主要基于1994年9月实施的《采矿法》。根据《采矿法》,在缅甸,矿产勘探和开发必须凭政府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书进行。有三种类型的许可证:

和勘查许可证,用于在以前未利用的地区进行矿产勘查和勘探工作,有效期为3年。

以及勘探和可行性研究许可证,用于已有大量资料的地区进行勘探和可行性研究,有效期为一年。

采矿生产许可证,有效期15年(可续期5年,最长期限30年)。

新的采矿法还建立了矿产勘探和开发的招标制度。该过程如下:

(1)公司在矿业部注册并缴纳区块费后,可获得一套完整的招标文件,包括期限和条件、一般地质资料和通路资料;

(二)评估结束后,公司可以对仰光区块进行详细的数据研究或实地考察;

(3)任何公司都可以澄清条款和条件、技术事务、向矿业部付款等方面的不确定性。;

(四)公司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将其密封的投标文件(一式五份)提交给矿业部,截止日期一般为开始招标后60天;

(5)矿业部第一次接触有问题的投标人,这个过程可能需要6个月,之后可能只需要4个月;

(vi)上述第3条和第5条是非正式谈判;

(7)矿业部批准每个区块的投标,如果矿业部认为收到的所有投标都不令人满意,可以拒绝投标;

(8)批准后,矿业部就具体项目区块与公司谈判合同,所有合同草案必须提交总检察长(AG)征求意见;

(九)合同最终提交缅甸投资委员会审批。如果现阶段有任何不利意见,将进行进一步谈判。然后提交缅甸投资委员会终审;

(X)为了获得批准,公司必须在缅甸设立当地办事处或依法注册。

任何投标人均可一次投入一到三块,中标者有权签订勘查协议或勘查勘探协议。勘探期最长为一年,一年后公司应退出勘探区。如果发现了矿产,想进一步勘探,就要申请勘探许可证。同时,撤出50%的原勘探区域,通常撤出的区域应是连通的。勘探初期也是一年,必要时可以延长(以年为单位,2年以上),每年必须退出上一年领土的50%。勘探期结束后,公司可以在剩余区域进行为期一年的可行性研究。所有勘探费用都由公司支付。但与政府指定的企业签订共同风险协议后,这笔费用可以通过某种方式收回。如果创业项目进入生产阶段,公司将有15年的开发生产期。它还可以最长延长30年。

在油气方面,缅甸鼓励外国石油公司评估缅甸油气资源储量,鼓励外国公司尽可能在缅甸边缘地区开发油气资源。缅甸外国公司开发油气资源采用产品分成合同制。合同的基本条款包括:合同面积一般较大,通常是国际标准的3倍。合同期限一般为25年,其中勘探期为3年,可延长1 ~ 2年。发展期20年。第一个勘探期结束时,返还还原区块的25%;在所有勘探期结束时,如果发现,将归还还原区块面积的25%;否则,将被完全退回。此外,合同中对股份比例、勘探期间的最低投资或工作量以及员工培训都有详细的规定。合同中还有一条义务油的规定,即承包商要把自己份额的20%作为义务油,以缅甸政府规定的义务油价格卖给缅甸政府。而且规定强制用油可以用缅元买。剩下的80%可以按国际价格销售,但也要优先考虑缅甸国内销售。

五、矿业税

对矿业经营活动征收的主要税费包括:所得税、特许权使用费、许可费、固定租金等。许可费为初始投资的5%(一次性);固定租金为每年每平方公里20美元;黄金根据不同的矿种征收不同的税率。1991年颁布的《缅甸采矿法》对矿产使用费有如下规定:

(一)采矿许可证持有人应当按照矿区开采的矿石量缴纳矿区使用费;

(2)特许权使用费可按上述固定费率支付,或按许可证规定支付,但不得低于宝石矿物的75%;贵金属矿产4%;其他矿物质3%;

(3)特许权使用费也可按以下方式计算:a .矿产品在缅甸境内销售的,按全部销售价格计算;b .矿产品出口的,按FOB减去从所在地到装货港的运输费用计算;

(4)根据商业税法,已缴纳特许权使用费的矿产品不再征收商业税;

(五)对于在勘查区和开采区取得的矿产,可以在特许权使用费缴纳条例中制定特许权使用费的缴纳办法;

(6)在可能决策的情况下,只要部长认为有利于开采某一种矿产,可以全部或部分减免该矿产的矿区使用费;

(七)为了进行实验室试验、分析和其他测试,政府可以免除其与特许权使用费和获得的矿物样品有关的费用;

(八)在可能决策的情况下,部长可根据采矿许可证持有人提交的申请适当延迟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只要满足批准申请的条件。

石油和天然气生产的企业所得税为30%,特许权使用费为10%。

不及物动词外国投资采矿业的主要活动

自1988年对外国投资开放以来,缅甸的投资环境逐步改善。外国资本也在不断进入缅甸,1996年吸引了23.5亿美元,创历史新高。自1997年以来,由于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外国在缅甸的投资一直在下降。2001年4月,缅甸中央统计局公布,在过去的13年中,缅甸的合同外资已达73.12亿美元。统计显示,这些投资来自25个国家和地区,共有345个投资项目。石油和天然气吸引了最多的外国投资,其次是制造业和旅游业。新加坡对缅甸的投资居外国投资者之首,投资额为15.04亿美元,其次是英国、泰国和马来西亚。

目前外资主要集中在陆上和海上油气勘探。据缅甸官方统计,截至2001年6月底,缅甸油气行业共吸引外资23.55亿美元,占缅甸外资总额的31.8%。泰国和印度尼西亚的石油公司在缅甸投资了51个项目。

截至目前,外国石油公司已在缅甸土地上钻探了十余口探井,但产油情况并不理想。海上勘探初见成效,已发现3个天然气田,其中Yedena气田已探明天然气储量达2547亿立方米。该气田去年10月开始向泰国供气,每年可为缅甸创收3亿美元。

允许在缅甸的外国公司与其合作开发油气资源,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国内能源开发资金的短缺,同时也学到了一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然而,目前缅甸在油气开发方面仍面临一些困难。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缅甸的经济制裁和全球经济增长放缓影响了外国公司对缅甸油气田的投资。实际到位外资金额远低于协议金额,油气开发资金仍然不足。缅甸地质条件差,开采难度大,投资成本高;此外,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的滞后对油气资源的开发影响重大。

在固体矿产方面,1994年至1998年主要吸引外资。在此期间,缅甸政府进行了三次固体矿产勘探项目的对外招标活动,成功吸引了多家外国公司参与金、铜、铅、锌、铂族金属等矿产的勘探活动。

1994年10月,矿业部宣布了面向外资的第一轮矿产勘查项目招标。共有16个具有开发前景的区块(每个1400平方公里,包括11个黄金项目、4个铜矿项目和1个铂族项目)分布在缅甸中部和北部,即曼德勒省和实皆省。

招标发出后,来自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的20多家矿业公司参与投标。三家美国公司,一家来自澳大利亚,一家来自加拿大,一家来自新加坡,中标了13个区块。1995年10月,缅甸政府开始第二轮矿业开发招标。共11个标段(包括第一轮未中标的3个标段。铂金集团项目1个;③黄金;1镍;5铅锌;1铜)。到1995年底,共有来自13个国家的29家公司(包括中国山东的一家公司)收到了投标。结果,两家泰国公司、两家美国公司和一家澳大利亚公司在九个区块中中标。

第三次是1997年至1998年,政府提供13个区块进行招标,最后只批准两家公司在5个区块进行勘探。由于缺乏资金,政府取消了1999年的第四轮招标活动。

这三轮矿产勘查活动的结果都不尽如人意。基本没什么新鲜的。再加上国际矿产品价格下跌,资金短缺,到1999年,经过三轮招标批准的27个区块,只有一个还在运作。即艾芬豪缅甸控股有限公司在Phaugtaw地区进行金矿勘探。此外,仍在缅甸从事固体矿产勘探和开发的外国公司包括东亚黄金矿业公司、澳大利亚的角石资源有限公司以及日本和泰国的几家公司。

在国际矿业的评价中,缅甸的矿业投资环境不是很好。但近年来,通过制定和修改矿业法,颁布税收优惠政策,矿业投资环境有了很大改善。这个国家矿产资源潜力很大,而且和中国是近邻,两国关系不错。所以在这里做矿业风险投资是可以的,但是一定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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