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政府制定的缅甸国民经济发展四大目标之一是“引进国内外技术和资金发展国民经济”。为实现这一目标,缅甸政府早在1988年11月就颁布了《外国投资法》。虽然这部法律已经颁布了10多年,但是很多在缅甸投资或贸易的中资公司并不了解它,盲目投资缅甸,以至于走了很多弯路,甚至上当受骗,遭受了不应有的经济损失。为使国内公司了解缅甸的外国投资法,规避在缅甸的投资风险,简要介绍该法的主要内容:
一.外国投资法的目的
通过引进外资,缅甸国内的经济组织或民族企业家可以在与外商合作的过程中获得应有的利润。缅甸是风水宝地,地上、地下、水下矿产资源丰富。缅甸政府赋予公民开发和充分利用这些丰富资源的权利。同时,也鼓励缅甸公民创办出口企业,增加出口,以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通过与外资合作,增加缅甸公民的就业机会,培养更多国内外知识和技术人才,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二。外国投资法的构成
《外国投资法》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100%资金由外国人投资,第二部分是外国人和缅甸公民合资。在缅甸-外国合资企业中,外国资本应至少占投资总额的35%。在合作过程中,其工作架构、项目运作、账目结算等。应根据缅甸现行相关法律执行。为此,缅甸政府成立了外国投资委员会。该委员会接受有利于缅甸经济发展且不违反缅甸现行法律的投资申请。项目负责人,无论是缅甸公民还是外国人,都必须向委员会提交申请,以供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信用信息、项目核算、产业技术等。如果审查合格,委员会将向项目负责人颁发许可证。
三。外国投资法的优惠条款
1.对所有生产性和服务性企业,从经营的第一年起,免征所得税3年,对国家有贡献的企业,可根据其贡献继续适当减税;
2.企业在一年内将利润进行再投资,减免所得税;
3.外商投资委员会可按规定比例对外商投资企业扣除机器设备、场地和办公设备折旧后的利润征税;
4.生产性企业的产品销往国外的,减半征收利润税;
5.投资者有义务为企业聘用的外籍人员缴纳所得税,可在应纳税额中扣除;
6.以上税种可按缅甸公民所得税税率征收;
7.如果是国内确有必要的科研项目、开发项目的支出,允许在应纳税额中扣除;
8.企业享受上述首次所得税减免后,确有连续两年亏损的,允许从亏损年度起连续三年结转抵扣;
9.企业开办期间进口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机器零配件和办公用品,可以免征关税或其他国内税,或者两种税都免征;
10.企业建成后的前三年,生产所需的进口原材料可免征关税或其他国内税。
《外国投资法》规定,投资外汇与缅甸公民合作的外国投资者有权获利并带离缅甸,有权在项目完成后重新立项,政府在项目实施期间不会将其国有化。
四。申请表的内容
申请表应按以下内容填写:
1.负责人的姓名、国籍、住所地址、企业所在地、设立地点和行业类型;
2.合作企业需要新投资的,按照上述要求填写新进入者信息;
3.与上述条款相关的证明;
4.合资企业负责人或参与者的工作和资金证明;
5.相关生产或服务行业的证明;
6.国内投资的组织形式;
7.拟设立股份合作企业的,需要股份合作合同草案、合伙人的出资额、利润分享比例以及股东的义务和权利;
8.设立有限公司的,应当出具合同草案、公司备案和章程草案、公司开办资金、股份种类、股份收益和持股规模;
9.投资集团的投资总额、内外资种类、引进外资的总额、单价和时间;
10.投资期限和基本建设时间;
11.在中国的投资地点;
12.生产和销售场所使用的方法和形式;
13.所用能源的类型和规模;
14.施工期间使用的主要机械设备、原材料和同类材料的数量价值;
15.拟使用的土地面积;
16.企业的年产值或服务收入的价值;
17、企业营业额年度外汇需求及外汇收入估算;
18.每年在国内外销售的商品数量和价值;
19.国内外员工的数量、类型和任期;
20.经济效益。
以上内容和表格填写完毕后,由负责人亲自签字,连同合同草案一并提交。
如果全面引进外资到缅甸投资,企业负责人还必须提交与有关部委批准的公司签订的合同草案。
动词 (verb的缩写)外资
外资包括:外国人经批准注入企业的外资、机器设备、机器零件、机器备件、工具和其他国内确实需要而又缺乏的物资;商标、专利等无法定价的知识和技术;企业增值利润、再投资等。
如果你被允许建立一个企业,你必须签署一份合同。如果双方同意在合同期满前终止合同,他们必须向委员会提出申请,委员会如果认为情况属实,将批准终止合同。获准成立的企业必须向缅甸保险公司投保机器险、火灾险、水灾险和人身伤害险。
外国投资者因未充分享有《外国投资法》规定的权利而向外国投资委员会提出投诉的,投资委员会应当尽快受理。
以上简介谨供参考,在具体操作时应以《外国投资法》和《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