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的通知》(郑经办发〔2004〕37号),设立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局是负责本市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的市政府部门。1.职责调整(1)分配的职责。1.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承担土地、地质矿产等行政管理职责。2.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负责组织编制土地供应计划。(2)改变责任。1.加强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管理,强化土地供应计划的监督实施,完善土地供应动态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参与土地供应结构和布局的调控,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充分发挥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供应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2.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转变土地供应方式,严格土地市场准入制度,强化土地执法监管,加强土地收购储备和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土地市场。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责进行调整。市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本市土地矿产资源发展战略,起草本市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并组织实施。(二)负责编制和修订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审查区(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土地供应计划并监督实施。(三)负责本市耕地特别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用地的监督管理;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和土地动态监测;负责土地权属管理、地籍登记和土地定级;依法负责国土资源行政许可管理工作。(四)负责管理全市土地市场,拟定土地一级开发收购储备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全市基准地价,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指导地价评估;组织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五)负责本市矿产资源和地质勘查的监督管理;制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和分析;负责地质勘查成果登记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依法负责矿产资源行政许可和地质勘查管理。(六)负责本市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研究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地下水质环境监测站网的管理;负责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和保护的管理;协调整治重大地质灾害;依法负责地质灾害管理的行政许可。(七)负责全市土地和矿产资源执法监察,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依法调解各类土地权属、探矿权、采矿权纠纷。(八)研究制定本市土地和矿产资源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土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信息、档案及综合统计。(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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