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止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湖泊周边地区、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区域采矿。
二、禁止在铁路、国道和省道两侧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
三、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
四、禁止土法采矿、土法冶金和土法冶炼汞、砷、铅、锌、焦炭、硫、钒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
5.禁止新建利用不可回收和对生态环境有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六、禁止新建煤层含硫量大于3%的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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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止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湖泊周边地区、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区域采矿。
二、禁止在铁路、国道和省道两侧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
三、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
四、禁止土法采矿、土法冶金和土法冶炼汞、砷、铅、锌、焦炭、硫、钒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
5.禁止新建利用不可回收和对生态环境有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六、禁止新建煤层含硫量大于3%的煤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