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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系统停运期间安全措施

监控系统停运期间安全措施

为了保证监测监控系统因故障、检修等原因停止运行期间的矿井安全,使各岗位能够积极行动,及时排除故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措施。
        一、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停运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
        1、发生安全监控设备故障时,严禁解除安全监控系统的故障闭锁功能;
        2、发生安全监控设备故障时,调度员要及时通知瓦检员加大瓦斯检查力度,增加故障影响区域内的瓦斯等有害气体的检查次数,一旦发现有毒有害气体超限,立即撤出影响区域人员并设置警戒,同时,尽快向矿调度室汇报,安排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措施进行瓦斯排放,只有在瓦斯等有害气体无异常时,方可恢复作业;
        3、监测设备故障排除后,要及时恢复运行,组织安全员、瓦检员等人员对相关区域瓦斯等有害气体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只有当有毒有害气体正常,监测设备运行正常后方能解除警戒;
        4、排除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故障中需要关停监测监控设备时,作业人员必须事先向总工程师请示,待总工程师同意后方可操作,同时通知相关区域的瓦检员、安检员、班组长等人员加大检查瓦斯有毒有害气体的力度;
        5、若要关停瓦斯安全监控设备,矿调度接到请示后要及时通知影响区域区队及班组长,安排班组长在作业地点悬挂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一台,对施工地点瓦斯浓度进行实时监测,并保证仪器灵敏可靠,一旦有超限,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受威胁区域人员,切断电源,设置警戒;
        6、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故障排除后,对其完好状况要立即进行确认,尤其要对断电功能及断电范围进行确认,确保无差错;
        7、矿调度室要全面指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故障的排除,协调故障处理期间的各类事项;
        8、监控员、调度员必须坚守岗位,遵守岗位交接班制度,不得脱岗、空岗,发现安全监控系统异常状态,必须及时汇报处理;
        9、任何人员不得延迟故障处理,否则严肃追究责任与处理。
        二、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故障处理程序
        1、监控员发现瓦斯异常应立即通知调度员、监控中心负责人、通防科长,同时向禹州市监控中心汇报,然后进一步落实造成瓦斯异常原因;
        2、调度员接到通知,应立即通知异常区域值班队长和瓦斯检查工,查明造成瓦斯异常的原因。如果属监控设备故障或其他原因冲击监控设备造成的,直接安排监控维修人员处理,并安排瓦斯检查工重点对该区域进行检查;如果确属瓦斯涌出有变化,要通知调度室主任和值班矿长,由通防科长安排查明原因,并制定专项措施,调度室按措施调度;
        3、监控中心负责人接到通知,要立即到监控中心,查明原因并安排监控维修人员进行维修;
        4、通防科长接到通知,要立即到监控中心查明原因,除安排监控维修外,还应向调度室提出是否停工、断电、撤人的意见;
        5、排除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故障的作业中,作业人员必须按操作规范进行验电、放电,严禁带电作业;验电、放电时要1人操作1人监护;
        6、排除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故障中需用普通型测量仪表时,必须在风流中瓦斯浓度小于1 %且附近20米内无瓦斯积聚的地点使用,并用甲烷检测报警仪实时监测作业地点的瓦斯状况,一旦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5%或附近20米内出现瓦斯积聚时,必须立即停止使用普通型测量仪表;
        7、安全监控设备故障排除恢复运行时,应先组织安检员、瓦检员等人员对相关区域瓦斯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只有当安全监控设备全部运行正常且无瓦斯超限后,值班矿长方可安排调度员下达停止警戒指令。
        三、防止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发生故障的安全技术措施
        1、建立健全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各工种工作人员齐全、充足;
        2、建立健全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各工种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
        3、根据矿井实际,要不断补充完善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规范作业人员行为,使设备安设标准化,设备维护日常化,系统运行安全化;
        4、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应工种作业人员要不断学习安全监控方面的新知识、新技能,增强管理、操作、维护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水平与能力;
        5、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各工种作业人员定期接受专门机构的安全知识与技能知识的培训,持证上岗;
        6、使用合格的煤矿安全监控产品与设备,必须按产品与设备的特性进行安设、使用、维护;
        7、严格按照规范、标准等要求安装、调试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及其设备;
        8、严格执行日巡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线路完好状况的规定,及时消除各类隐患;经过调校检测的传感器其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要立即予以更换;
        9、根据矿井生产动态,及时补充、完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在安全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及附近作业时,施工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有保护安全监控设备的针对性要求;
        10、加强职工关于安全监控系统方面的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全矿职工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作用的认知,增强全矿职工保护、爱护监控设备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11、严肃追查、处理破坏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及其设备的现象与行为,对不良现象与行为做到严惩不怠;
        12、地面中心站值班员必须掌握矿井通风与安全监控的基本知识,会使用计算机,持证上岗,熟记操作规程;
        13、任何人员不得因瓦斯超限断电而移动甲烷传感器,乱调、甩掉、破坏及盗窃瓦斯安全监控设备;
        14、及时将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的分站升井检修;
        15、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经大于4%的气流冲击后,要立即更换;
        16、及时更换电网停电后不能保证安全监控设备连续工作1小时的备用电源;
        17、每15天做一次甲烷断电功能试验,确保精度准确、控制功能灵敏可靠;
        18、及时对施工地点的传感器除尘,不得向传感器洒水或淋湿传感器,维护、移动传感器时避免摔打碰撞;
        20、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及备机实行双机热备,24小时不间断运行,并达到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在5分钟内自动投入工作;
        21、对矿井安全监控中心站采用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两小时的不间断电源;
        22、对中心站设备安装安全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联网主机安装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
        23、矿井安全监控设备安设在支护完好、无淋水、远离干扰、不易碰撞、容易检查的部位,且距巷道底板(或地面)不小于3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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