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煤炭网

我的煤炭网>新闻>安全生产>压力容器检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压力容器检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压力容器检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压力容器检验期限规定如下:

(1)外部检验期限:每年至少一次。

(2)内外部检验期限分为:

安全状况等级为1~3级的,每隔6年至少一次;

安全状况等级为3~4级的,每隔3年至少一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期限应予适当缩短:介质对压力容器材料腐蚀情况不明、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大于0.25(毫米/年)以及设计者所确定的腐蚀数据严重不准确的;材料焊接性能差,在制造时曾多次返修的;首次检验的;使用条件差,管理水平低的;使用期超过15年,经技术鉴定,确认不能按正常检验周期使用的;检验员认为应该缩短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非金属材里层完好的,但其检验周期不应超过9年;介质对材料腐蚀速率低于0.l毫米/年的或有可靠的耐腐蚀金属衬里的压力容器,通过一至二次内外部检验,确认符合原要求的,但不应超过10年;装有触媒的反应容器以及装有填充物的大型压力容器,其定期检验周期由使用单位根据设计图样和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3)耐压试验期限:每10年至少一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合格后必须进行耐压试验:用焊接方法修理或更换主要受压元件的;改变使用条件且超过原设计参数的;更换材里在重新衬里前;停止使用两年重新复用的;新安装的或移装的;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有怀疑的。

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内外检验或耐压试验的,使用单位必须申明理由,提前三个月提出申报,经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由原检验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省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发放《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劳动部门备案后,方可延长,但一般不应超过12个月。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媒体、机构或其他网站的信息转载以及网友自行发布,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本网所有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交易和服务的根据。本网内容如有侵权或其它问题请及时告之,本网将及时修改或删除。凡以任何方式登录本网站或直接、间接使用本网站资料者,视为自愿接受本网站声明的约束。

下一篇:铁矿石中磷含量的测定方法(以重铬酸钾法测定铁矿石中铁含量,用)

上一篇:球磨机基础(小型选矿球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