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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收费标准文件依据(矿产权价款评估报告结果可直接引用在资产科目)

矿业权评估收费标准文件依据(矿产权价款评估报告结果可直接引用在资产科目) 矿业权价格评估申请指南:& nbsp& nbsp一、适用范围:& nbsp& nbsp& nbsp本应用指南适用于以处置矿业权价款为目的的评估,包括各种形式的矿业权出让、转让或企业股权转让,以及其他需要处置矿业权价款的经济行为。 & nbsp& nbsp& nbsp& nbsp涉及部分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和其他矿业权价值分割估算的矿业权价款,应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 nbsp& nbsp& nbsp& nbsp二。定义:& nbsp& nbsp& nbsp出于指南的目的,使用了以下定义:& nbsp& nbsp(1)矿业权价格是矿业权管理机关确定的一个特殊概念。现在一般指国家在勘探中投入的股权价值和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所享有的股权价值。 目前一般包括矿业权登记管理部门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矿业权,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无风险或低风险矿种的矿业权,或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未经矿业权人有偿处置的矿产地矿业权,以及按照国家矿业权有偿取得政策向矿业权受让人或矿业权人收取的款项。 & nbsp& nbsp& nbsp& nbsp(二)矿业权出让是指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向申请矿业权的民事主体授予探矿权、采矿权。 & nbsp& nbsp& nbsp& nbsp(3)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通过出售、出资(包括合资、合作经营、矿股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业权的行为。). & nbsp& nbsp& nbsp& nbsp(四)国家出资,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或者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使用地质勘查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收益、各种基金和专项资金投资矿产资源勘查。 过去其他经济类型的勘探投资和目前采矿权的丧失也将视为国家投资。 & nbsp& nbsp& nbsp& nbsp三。申请指南& nbsp& nbsp& nbsp& nbsp(一)实施矿业权价格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章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 nbsp& nbsp& nbsp& nbsp(二)委托方原则上应为矿业权管理机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nbsp& nbsp& nbsp& nbsp(3)评估报告应按有关规定备案,评估结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 & nbsp& nbsp& nbsp& nbsp(4)权属依据包括有效的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或矿业权出让机关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和矿业权管理机关委托评估范围的文件。 & nbsp& nbsp& nbsp& nbsp(5)矿业权评估,特别是勘查程度较高的矿业权和探矿权评估,应将评估对象的评估范围作为一个整体;但对于评估对象面积较大、勘查工作程度差异较大的探矿权评估项目,可以根据勘查工作程度进行区域划分,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分别估算、累加评估对象的评估值。 & nbsp& nbsp& nbsp& nbsp(6)探矿权评估,特别是低勘查程度评估,应包括评估范围内现有条件下可勘查、可开发、可利用且允许勘查的所有矿种。 & nbsp& nbsp& nbsp& nbsp勘查程度较高的矿业权和探矿权的评估,应当以矿业权管理机关的意见、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意见等为依据。矿床中共生和伴生的有用组分矿物,其综合开发利用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上许可的,应与主要矿物一起纳入评价范围。 & nbsp& nbsp& nbsp& nbsp(7)采用单位面积探矿权价值评估法或资源等级探矿权价值估算法评估勘查程度低的探矿权时,可以采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或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建议的单位面积探矿权价值或资源等级探矿权价值标准。 & nbsp& nbsp& nbsp& nbsp(8)以成本或市场评估探矿权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nbsp& nbsp1、各类勘查工作量价格标准应采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基准日现行价格和费用标准。 个别项目或工程的价格标准不足以满足评标需要的,可采用其他已有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 nbsp& nbsp& nbsp& nbsp2.岩矿测试、现场施工等地质工作(包括综合研究和报告编制)的间接费用,可按预调查、普查等综合地质工作阶段直接费用的30%估算;特殊地质勘探项目等。,可以通过间接成本的构成来详细估算。 & nbsp& nbsp& nbsp& nbsp(九)使用收入渠道或市场渠道进行评估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nbsp& nbsp1.采用收益法评估矿业权时,应根据评估对象的相关情况选择评估方法。 如果满足现金流量折现法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则应选择现金流量折现法。 不具备采用现金流量折现法条件或使用寿命较短,但符合销售收入权益法适用条件的,可选择销售收入权益法。 & nbsp& nbsp& nbsp& nbsp2.采用收益法评估时,应适当分析引用的专业报告或会计资料,根据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确定评估所用的技术经济参数,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财务可行性分析结论和参数确定过程。 & nbsp& nbsp& nbsp& nbsp3.评估所依据的资源储量应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推荐的一般矿产行业指标或勘查规范进行估算,并按国家现行标准进行分类;资源报告应当按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审查和备案。 & nbsp& nbsp& nbsp& nbsp4.在分析利用资源储量进行评价时,应结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或(预)可行性研究或矿山设计进行项目经济合理性分析后,对参与评价计算的保有资源储量进行分类:& nbsp& nbsp& nbsp(1)技术上和经济上可行的经济基础储量均参与评价计算;& nbsp& nbsp& nbsp& nbsp(2)内在经济资源,即技术上和经济上可行的,包括已通过(预)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制定和审查、基本建设和生产矿山的项目,以及经过分析比较被合理认为经济合理的项目,分类如下:& nbsp& nbsp& nbsp已探明或控制的内在经济资源(331)和(332)均参与评估和计算。 & nbsp& nbsp& nbsp& nbsp推断的内在经济资源(333)可根据(预)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规范来取。 (预)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未设计利用或设计规范未作规定的,可靠系数应在0.5-0.8范围内,具体数值应根据矿床(总体)地质工作程度、推断的内在经济资源量(333)及其周边探明或控制的资源量和储量、矿床的矿种和勘查类型确定。 如果矿床地质工作程度高,或(333)资源量周围有超前资源储量,或矿床勘探类型简单,则可靠系数应高;反之,取低值。 & nbsp& nbsp& nbsp& nbsp对于无风险的地表裸露矿物(建筑材料矿物等。)经简单勘探或调查能满足矿山建设和开采要求的,估算的内在经济资源量全部视为(111b)或(122b),全部参与评价计算。 & nbsp& nbsp& nbsp& nbsp(3)项目的经济合理性分析表明,属于边际经济和亚边际经济的将不参与评价。 & nbsp& nbsp& nbsp& nbsp(4)地质勘探报告和储量核实报告原则上采用因前期资源储量改革已发生的边际经济基础储量和次边际经济资源,不参与评价计算。 但已设计或实际使用的,或虽未设计或实际使用,但在评价时通过经济分析认为经济上可行的,可视为(111b)和(122b)均参与计算。 & nbsp& nbsp& nbsp& nbsp(5)预测的资源量(334)?原则上不参与评估计算。 & nbsp& nbsp& nbsp& nbsp(6)采用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评价时,各种资源储量在技术上和经济上都是可行的,包括推断的内在经济资源(333)和预测资源(334)?,全部参与评价计算(不调整可信度系数) & nbsp& nbsp& nbsp& nbsp5.生产能力具体确定如下:& nbsp& nbsp& nbsp& nbsp(一)对拟建、在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应根据经批准或审查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或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能力文件确定生产能力;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等。)未编制,且管理部门未核定生产能力的,可根据矿种赋存和开采的技术条件、市场供求因素、法律法规等确定生产能力。,根据生产能力的确定原则、影响因素和估算方法。 & nbsp& nbsp& nbsp& nbsp(二)继续办理采矿权登记的生产矿山,按照采矿许可证或者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载明的生产规模确定生产能力。 & nbsp& nbsp& nbsp& nbsp(3)对国家实行开采总量宏观控制的矿种或国家保护的特定矿种,如钨、稀土等,原则上根据管理部门下达的生产指标分析确定生产能力。 & nbsp& nbsp& nbsp& nbsp6.确定评估计算服务年限的基本原则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已确定矿业权出让有效期的,评估计算服务年限为确认的有效期。 未确定有效期,矿山服务年限短于30年的,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按矿山服务年限计算;矿山服务年限超过30年的,经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按30年计算。 & nbsp& nbsp& nbsp& nbsp7.产品的销售价格应根据产品类型、产品质量和销售条件确定,一般按当地价格口径。可以评估基准日前三年的平均价格或回归分析后确定评估用产品价格;对于产品价格波动较大、服务年限较长的大中型矿山,可采用评估基准日前五年内的平均价格确定产品价格进行评估;对于服务年限较短的小矿山,可采用评估基准日当年平均价格确定产品价格进行评估。 & nbsp& nbsp& nbsp& nbsp评估报告应详细说明价格确定的依据和过程。 & nbsp& nbsp& nbsp& nbsp8.所有固定资产投资一律按自有资金统一办理,不分固定资产投资贷款。 & nbsp& nbsp& nbsp& nbsp9.固定资产投资的减少& nbsp& nbsp(1)对拟建或在建项目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可采用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设计等设计的固定资产投资估算固定资产投资。,以及储备费用、征地费用、基建期贷款利息等。可以合理排除,取得的工程费用和其他费用之和可以作为固定资产投资进行评估。 工程费用可按具体项目分类(如矿山工程、设备、房屋及建筑物),其他费用按其投资额分摊到上述具体项目分类。 用作上述数值基础的数据必须由具有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正式编制。 & nbsp& nbsp& nbsp& nbsp不具备价值基础的数据或者基于价值基础的数据中的固定资产投资明显不合理的,可以根据矿业权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 & nbsp& nbsp& nbsp& nbsp(2)生产矿山矿业权评估固定资产投资的确定:& nbsp& nbsp& nbsp当你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设计等资料在评估基准日临近时完成,可参照新建和在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处理方法确定评估的固定资产投资。 & nbsp& nbsp& nbsp& nbsp如无上述资料,可采用企业形成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和在建工程在评估基准日的账面价值确定评估的固定资产投资,但:& nbsp& nbsp& nbsp①应确定设定的产品计划对应的固定资产投资。 & nbsp& nbsp& nbsp& nbsp例如,在一个采矿、选矿、冶炼和加工合资企业中,当采用该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时,评估确定的产品方案是精矿,一些冶炼和加工的固定资产不应参与计算。 采用矿山资产负债表时,评估确定的产品方案集中,公司的销售、经营管理和在建工程等固定资产进行分配,计入固定资产投资。 & nbsp& nbsp& nbsp& nbsp②不应包括与矿业权价值无关的固定资产,或与矿业权价值无关的在建工程(如在可预见的未来已经停止且无法复工的在建工程)。 & nbsp& nbsp& nbsp& nbsp③对于已提足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即使账面净值为零,也应在固定资产投资中计算固定资产的预计现值。 & nbsp& nbsp& nbsp& nbsp④企业形成的固定资产和账面记录的固定资产不一定相同,取决于会计上收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核算原则。 如果经过分析判断是明显的资本性支出,因此应确认为资产,且企业核算为收益性支出,则该固定资产的预计现值应计入固定资产投资。 & nbsp& nbsp& nbsp& nbsp其他与矿产资源开发收入相关的表外(盘盈)固定资产也应计入固定资产投资。 & nbsp& nbsp& nbsp& nbsp⑤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已经形成,这取决于企业的折旧政策。不同的折旧政策有不同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 根据基准日资产负债表和固定资产清单所列固定资产净值确定固定资产投资明显不合理的,应根据原矿山设计资料和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净值构成调整或重新估算固定资产投资,并在报告中详细说明确定的过程。 & nbsp& nbsp& nbsp& nbsp(3)改扩建矿山的矿业权评估,可参照拟建和在建项目矿业权评估固定资产投资的处理方法确定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 其固定资产投资一般包括两部分:对原有固定资产的利用和改扩建的新增投资。 & nbsp& nbsp& nbsp& nbsp10.除后续地质勘探投资外,其他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投资不计入投资。 & nbsp& nbsp& nbsp& nbsp1、采矿系统(坑采工程或剥离工程)更新资金更新性质的维护费用和安全费用直接计入营业成本;建筑物和设备采用不变价原则考虑其更新资本投入,即设备、建筑物和建筑物在折旧后的下一个时间点(下一年或下一个月)投入等量的初始投资(建设期内的初始投资)。 & nbsp& nbsp& nbsp& nbsp12.总流动资金的70%为银行贷款(半年至一年的短期贷款),30%为自有资金,将根据生产期间的生产负荷分期投入。 & nbsp& nbsp& nbsp& nbsp13.维护费、安全费和(煤矿)矿山工程基金(矿山费用)统一按以下原则处理:& nbsp& nbsp& nbsp(1)采矿系统(露天开采的坑采或剥离工程)的维护费用、安全费用和矿山工程基金,是指矿山企业的矿井、矿山工程及相关的地上、地下设施,不包括采矿设备,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以原矿山产量计提,列入总成本。 & nbsp& nbsp& nbsp& nbsp(2)采矿系统所需的更新资金(维持简单再生产所需的固定资产支出和费用支出)以更新费用(更新性质的维护费用和安全费用)的形式计入营业成本。 对煤矿,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将维护费(不含矿山工程基金)的50%和作为更新费的全部安全费用列入经营成本;& nbsp& nbsp& nbsp& nbsp已计提维护费的金属矿山,在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内,根据开采原矿量和采矿系统固定资产投资计算单位矿石折旧维护费,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扣除单位矿石折旧维护费后的全部余额(但余额为负数时,不计入更新性质的维护费)和全部安全费用作为更新费用计入营业成本。 & nbsp& nbsp& nbsp& nbsp(3)对于盐湖等计提折旧、不计维护费用的矿山,以及部分基建项目一次性投入全部开发项目费用的小矿山,采矿系统更新的资金投入可以忽略不计,更新费用可以不计算。 & nbsp& nbsp& nbsp& nbsp14.增值税统一按照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计算。 销售税金及附加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机关发布的有关标准计算。 企业所得税以利润总额为基数,按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不考虑亏损弥补、企业所得税减免、抵扣等税收优惠。 & nbsp& nbsp& nbsp& nbsp15.采用收益法评估时,应当按照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选择折现率。 & nbsp& nbsp& nbsp& nbsp(十)本申请指南未尽事宜适用矿业权评估准则的相关要求。 & nbsp& nbsp& nbsp& nbsp四。补充规定& nbsp& nbsp& nbsp& nbsp(1)本应用指南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负责解释。 & nbsp& nbsp& nbsp& nbsp(2)本应用指南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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