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评估应用指南(收益权益法评估采矿权) 收益渠道矿业权评估方法参数选择:& nbsp;& nbsp矿业权收益评估涉及的参数主要有:资源储量、可采储量、生产能力、矿山服务年限及评估计算年限、产品方案、采矿(矿冶)技术指标、后续地质勘探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更新改造资金、流动资金、销售收入、总成本、经营成本、销售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矿业权权益系数和折现率等。 这些参数的取值主要依据三类:一是技术经济基础资料,如地质勘探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初步设计、矿山企业生产报表和财务会计资料、审计报告等。二是相关技术规范、法规和财税规定,如地质勘查规范、资源储量分类标准、采矿、选矿冶金设计规范和规定、税费标准等。3.相关统计信息,如统计年鉴、行业统计、价格信息等。 & nbsp& nbsp& nbsp矿业权评估中,评估人员应根据设定的生产力水平,在当前经济技术条件下最合理有效地利用资源和最佳利用开发,根据评估对象资源禀赋和矿床开发条件的实际情况,在充分收集和分析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相关技术经济参数。 对地质储量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建设和生产的初步设计或实际指标等应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评论。评估中引用或基于的。对于基本以上述报告数据或矿山实际指标作为评价参数的,必须对引用或依据的报告数据进行详细、负责任的评论,如合规性、合理性、相应的社会生产力水平等。如果没有(预)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或者在选择评价参数时对(预)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的主要参数进行了调整,对评价指标和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要对项目的经济合理性进行评价,评价报告要有经济评价结果和社会生产力水平的详细说明。 & nbsp& nbsp& nbsp特殊情况下,转让被评估矿业权是基于受让方委托的开发利用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的,须经评估委托方(转让方)同意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还应评论开发利用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所反映的社会生产力水平。 & nbsp& nbsp& nbsp无论评估对象是否通过储量评估,评估人员都应根据评估基准日的矿产品价格和矿产资源开发技术水平,独立对评估基准日的资源储量进行经济分析、分类或估算,并计算确定评估采用的可采储量参数。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媒体、机构或其他网站的信息转载以及网友自行发布,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本网所有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交易和服务的根据。本网内容如有侵权或其它问题请及时告之,本网将及时修改或删除。凡以任何方式登录本网站或直接、间接使用本网站资料者,视为自愿接受本网站声明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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