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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改革(矿山安全监察改革)

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改革(矿山安全监察改革) 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系统:& nbsp& nbsp矿山安全监管制度是国际通行做法。 早在1947年,国际劳工组织就通过了《工商劳动监察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81号),其中第4条规定:“只要符合成员国的行政惯例,劳动监察就应置于一个中央机关的监督和控制之下。” 这里的劳动监察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劳动安全监察。 据此,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一般设在劳动部门,并设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 nbsp& nbsp& nbsp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矿山安全监察条例》明确规定,各级劳动部门领导下设置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是国家监督检查和监察有关安全法规执行情况的权力机构。 此时,我国明确了国家矿山安全监管体系,提出了“国家监察、行业管理、群众监督”三位一体的安全生产工作体系。 & nbsp& nbsp& nbsp国家监察、行业管理和群众监督从不同的角度、层次和方面促进了当时的矿山安全生产。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开展的活动是以国家的名义,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不受部门或行业的限制,运用国家的权力。其监督权具有法律的权威。 这就是国家监管和行业管理、群众监督的区别。 行政管理部门是经济生产管理机构,其主要任务是贯彻和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实施安全管理。虽然也具有监察职能,但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不同。属于内部监管(行业内监管),对于国家监管来说是被监管人。 行政部门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实施监察。 工会是群众组织,对它的监督属于社会监督。 & nbsp& nbsp& nbsp到1992年,31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劳动部门设立了矿山安全监察处,160多个矿山集中的地方和城市以及600多个县的劳动部门设立了矿山安全监察站,配备了2000多名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员。 根据《矿山安全监察条例》赋予的职权,各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积极开展矿山安全检查、矿山设计审查和矿山工程竣工验收,查处重大矿山伤亡事故,实施矿长安全资格考试和乡镇矿山安全条件资格认证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 & nbsp& nbsp& nbsp《矿山安全法》第6条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矿山企业的部门管理矿山安全。 很明显,从国家法律的规定中赋予了三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是矿山安全法的执法主体,是代表国家行使矿山安全监察的执法部门;第二层含义是国家赋予劳动行政部门“统一监管”的职责,它不仅有权监管矿山企业,也有权监管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第三层含义是明确了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负有管理责任,属于行业管理性质。 至此,“国家监管、行业管理、群众监督”有了法律依据。 & nbsp& nbsp& nbsp“国家监管、行业管理、群众监督”,后来又加上了“企业负责、劳动者遵章守纪”,代表了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格局。经济成分比较单一,生产经营活动主要集中在公有制企业,主要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分别隶属于中央各行业部门。 据此,劳动部应代表国家履行矿山安全监督职能;国务院各专业经济部委履行行业管理职能,负责对本部门直属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在国有和集体企业中,一般都设有安全生产职能工作机构,负责日常管理。企业中的党组织、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积极参与安全监管和各项安全活动,党政工作组齐抓共管。但是,产业工人阶级的主人翁意识,较高的思想、政治、专业技术素质,严格的组织纪律观念,为企业的安全生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国家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群众监督、职工遵章守纪”的格局,基本保证了计划经济时期的安全生产。 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经济成分、利益主体、劳动就业形式和群众生活方式日益多样化。 大量的非公有制小矿山在迅速成为社会生产活动重要组成部分的同时,也成为伤亡事故发生的主要场所。 这些小型非公企业,行业外无主管部门,内部无健全的党群组织,用工方式多样,员工流动性大,素质参差不齐,成为事故伤亡的主体,部分企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再加上大部分专业部委的取消、政企脱钩、大中型国有企业地方管理的下放,“国家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群众监督、职工遵章守纪”的传统工作格局的社会基础条件发生了变化,迫切需要创新。 & nbsp& nbsp& nbsp1998年,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央决定推进政府机构改革,矿山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原劳动部负责全国矿山安全监察的能力划分为:原劳动部和由部改为局的工业部门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划入国家经贸委,原劳动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划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将原劳动部的卫生监督管理职能划入国家卫生部,原女职工和童工的劳动保护由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经贸委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121号)中明确规定,国家经贸委设安全生产局,核定人员编制21人,主要职责是: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管职权;制定全国综合性安全生产法规和政策;协调处理重大安全事故。 & nbsp& nbsp& nbsp2000年底,中央决定撤销现在的国家工业总局,成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1年1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1号)明确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机构,由国家经贸委负责管理。 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划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5年初,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更名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升格为正部级,同时接管了卫生部门负责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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