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煤炭网

我的煤炭网>新闻>综合信息>选矿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心得体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心得体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心得体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nbsp;& nbsp(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修正):& nbsp& nbsp& nbsp第一章& nbsp一般规则& nbsp& nbsp& nbsp& nbsp第一条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 & nbsp& nbsp& nbsp& nbsp第二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 nbsp& nbsp& nbsp& nbsp第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缓报、伪造或者篡改。 & nbsp& nbsp& nbsp& nbsp基层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 & nbsp& nbsp& nbsp& nbsp第四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 nbsp& nbsp& nbsp& nbsp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 & nbsp& nbsp& nbsp& nbsp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 nbsp& nbsp& nbsp& nbsp第五条国家加强统计指标体系的科学研究,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和真实性。 & nbsp& nbsp& nbsp& nbsp国家计划加强统计信息处理、传输技术和数据库系统的现代化建设。 & nbsp& nbsp& nbsp& nbsp第六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领导和监督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本法和统计制度。 & nbsp& nbsp& nbsp& nbsp统计应该受到公众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揭发统计造假等违法行为,并对检举揭发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nbsp& nbsp& nbsp& nbsp第七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不得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和统计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数据计算或来源有错误的,应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提出并核实更正。 & nbsp& nbsp& nbsp& nbsp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不得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拒绝、抵制领导人强令、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依照本法和统计制度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并对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 nbsp& nbsp& nbsp& nbsp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的领导人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 nbsp& nbsp& nbsp& nbsp第八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实行工作责任制,依照本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任务,保守国家秘密。 & nbsp& nbsp& nbsp& nbsp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 nbsp& nbsp& nbsp& nbsp第二章统计调查计划& nbsp;统计制度:&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第九条统计调查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 统计计划根据统计调查项目编制。 & nbsp& nbsp& nbsp& nbsp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拟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拟定,报国务院批准。 & nbsp& nbsp& nbsp& nbsp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由本部门拟定,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由本部门拟定,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 nbsp& nbsp& nbsp& nbsp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拟定,或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拟定,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 nbsp& nbsp& nbsp& nbsp遇有重大灾害或者其他不可预见的情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决定进行超出原计划的临时调查。 & nbsp& nbsp& nbsp& nbsp制定统计调查项目计划时,必须同时制定相应的统计调查表,并报国家统计局或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核或备案。 & nbsp& nbsp& nbsp& nbsp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必须分工明确,相互衔接,不得重复。 & nbsp& nbsp& nbsp& nbsp第十条统计调查应当以定期调查、定期抽样调查为主体,辅以必要的统计报告、重点调查、综合分析等。,收集和整理基本统计资料。 & nbsp& nbsp& nbsp& nbsp需要动员各方面力量进行国情国力大普查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 nbsp& nbsp& nbsp& nbsp定期抽样调查,应在调查前摸清基本统计单元及其分布情况,根据批准的抽样调查方案,建立科学的抽样框。 & nbsp& nbsp& nbsp& nbsp必须严格限制向基层单位发送全面、定期的统计报告。 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和行政记录能够获得统计数据的,不得出具全面、定期的统计报表。 & nbsp& nbsp& nbsp& nbsp第十一条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证统计调查中使用的指标、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代码的标准化。 & nbsp& nbsp& nbsp& nbsp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 nbsp& nbsp& nbsp& nbsp国务院各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 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 nbsp& nbsp& nbsp& nbsp第十二条对违反本法和国家规定制发的统计调查表,有关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 nbsp& nbsp& nbsp& nbsp禁止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 & nbsp& nbsp& nbsp& nbsp第三章管理& nbsp;统计数据的公布:& nbsp;& nbsp& nbsp第十三条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由国家统计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乡镇统计员管理。 & nbsp& nbsp& nbsp& nbsp部门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由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 & nbsp& nbsp& nbsp& nbsp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资料由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 & nbsp& nbsp& nbsp& nbsp第十四条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 nbsp& nbsp& nbsp& nbsp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公布统计资料,必须经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同意,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批。 & nbsp& nbsp& nbsp& nbsp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 nbsp& nbsp& nbsp& nbsp第十五条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 属于私人个人和家庭的个别调查资料,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 & nbsp& nbsp& nbsp& nbsp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 nbsp& nbsp& nbsp& nbsp第四章统计机构&统计人员:& nbsp;& nbsp& nbsp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 nbsp& nbsp& nbsp& nbsp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统计员管理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 nbsp& nbsp& nbsp& nbsp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国家统一规定。 & nbsp& nbsp& nbsp& nbsp第十八条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这些统计机构和统计负责人受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 nbsp& nbsp& nbsp& nbsp第十九条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 nbsp& nbsp& nbsp& nbsp企业事业组织应当进行国家统计调查或者地方统计调查,接受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 nbsp& nbsp& nbsp& nbsp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原始统计记录和帐簿,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查、交接和档案管理制度。 & nbsp& nbsp& nbsp& nbsp第二十条国家统计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nbsp& nbsp& nbsp(一)制定统计调查计划,部署和检查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nbsp& nbsp& nbsp& nbsp(二)组织全国和地方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的统计资料;& nbsp& nbsp& nbsp& nbsp(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统计分析,实施统计监督,组织国民经济核算;& nbsp& nbsp& nbsp& nbsp(四)管理和协调各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表和统计标准 & nbsp& nbsp& nbsp& nbsp国家统计局管理全国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 & nbsp& nbsp& nbsp& nbsp乡镇统计员会同有关人员负责农村基层统计工作,完成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 & nbsp& nbsp& nbsp& nbsp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nbsp& nbsp& nbsp(一)组织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完成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制定和实施本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收集、整理和提供统计资料;& nbsp& nbsp& nbsp& nbsp(二)对本部门和管辖系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nbsp& nbsp& nbsp& nbsp(三)组织协调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工作,管理本部门的统计调查表。 & nbsp& nbsp& nbsp& nbsp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nbsp& nbsp& nbsp(一)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收集、整理和提供统计资料;& nbsp& nbsp& nbsp& nbsp(二)统计分析本单位计划执行情况,实行统计监督;& nbsp& nbsp& nbsp& nbsp(三)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制度,会同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制度。 & nbsp& nbsp& nbsp& nbsp第二十三条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有权:& nbsp& nbsp(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nbsp& nbsp& nbsp& nbsp(二)检查统计数据的准确性,要求纠正不准确的统计数据;& nbsp& nbsp& nbsp& nbsp(三)揭发、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 nbsp& nbsp& nbsp& nbsp依照前款规定执行职务的统计人员,在依法对统计调查对象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颁发的工作证件。 & nbsp& nbsp& nbsp& nbsp第二十四条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 统计机构应当加强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组织专业学习。 & nbsp& nbsp& nbsp& nbsp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计机构、部门、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评定统计员技术职称,保证有技术职称的统计员的稳定。 & nbsp& nbsp& nbsp& nbsp第五章法律责任:& nbsp& nbsp& nbsp第二十六条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 nbsp& nbsp& nbsp& nbsp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地方、部门和单位的领导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nbsp& nbsp& nbsp& nbsp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nbsp& nbsp& nbsp& nbsp第二十七条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nbsp& nbsp& nbsp(一)虚报、瞒报统计数据的;& nbsp& nbsp& nbsp& nbsp(二)伪造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的;& nbsp& nbsp& nbsp& nbsp(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 nbsp& nbsp& nbsp& nbsp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但是,对同一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依照其他法律已经处以罚款的,不再处以罚款。 & nbsp& nbsp& nbsp& nbsp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或者晋升职务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取消其资格,追回物质奖励,撤销晋升职务。 & nbsp& nbsp& nbsp& nbsp第二十九条通过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或者违反本法有关保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nbsp& nbsp& nbsp& nbsp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nbsp& nbsp& nbsp& nbsp第三十条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nbsp& nbsp& nbsp& nbsp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审查或者备案,制发统计调查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 nbsp& nbsp& nbsp& nbsp第六章附则:& nbsp& nbsp& nbsp第三十二条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nbsp& nbsp& nbsp& nbsp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必须按照规定事先报经批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nbsp& nbsp& nbsp& nbsp第三十三条国家统计局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 nbsp& nbsp& nbsp& nbsp第三十四条本法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 1963年国务院颁布的《统计工作试行条例》即行废止。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媒体、机构或其他网站的信息转载以及网友自行发布,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本网所有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交易和服务的根据。本网内容如有侵权或其它问题请及时告之,本网将及时修改或删除。凡以任何方式登录本网站或直接、间接使用本网站资料者,视为自愿接受本网站声明的约束。

下一篇:金属是矿产资源吗(什么是金属矿石)

上一篇: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