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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设备的防雷要求

化工设备的防雷要求

     (1)当罐顶钢板厚度大于4mm,且装有呼吸阀时,可不装设防雷装置。但油罐体应作良好的接地,接地点不少于2处,间距不大于30m,其接地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大于30Ω。
    (2)当罐顶钢板厚度小于4mm时,虽装有呼吸阀,也应在罐顶装设避雷针,且避雷针与呼吸阀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保护范围高出呼吸阀不应小于2m。
    (3)浮顶油罐(包括内浮顶油罐)可不设防雷装置,但浮顶与罐体应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4)非金属易燃液体的储罐应采用独立的避雷针,以防止直接雷击。同时,还应有感应雷措施。避雷针冲击接地电阻不大于30Ω。
    (5)覆土厚度大于0.5m的地下油罐,可不考虑防雷措施,但呼吸阀、量油孔、采气孔应做良好接地。接地点不少于2处,冲击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
    (6)易燃液体的敞开贮罐应设独立避雷针,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大于5Ω。
    (7)户外架空管道的防雷:
     ①户外输送可燃气体、易燃或可燃体的管道,可在管道的始端、终端、分支处、转角处以及直线部分每隔100m处,每处接地电阻不大于30Ω。
     ②当管道与爆炸危险厂房平行敷设的间距小于10m时,在接近厂房的一段,其两端及每隔30m—40m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20Ω。
     ③当管道连接点(弯头、阀门、法兰盘等),不能保持良好的电气接触时,应用金属线跨接。
     ④接地引下线可利用金属支架。若是活动金属支架,在管道与支持物之间必须增设跨接线;若是非金属支架,必须另作引下线。
     ⑤接地装置可利用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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