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一、编制目的。为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我市矿山污染应对能力,根据《南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南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二、处置原则。矿山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应坚持统一领导、属地优先、分级响应。
第三,事件分类。根据南平市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矿山污染事件分为一般事件、重大事件、重大事件和重大事件四个等级。
1.一般矿山污染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矿山污染事故:
(1)死亡3人或重度中毒9人或中度中毒10-99人或轻度中毒30-199人;
(2)因环境污染引发的跨县行政争议,造成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三)因环境污染导致行政村级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4)县(市、区)级政府确认的其他一般矿山污染事件。
2.重大矿山污染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矿山污染事件:
(1)死亡3-9人或重度中毒10-49人;或中度中毒100人以上,或轻度中毒200人以上;
(二)因环境污染引发的跨区纠纷,影响了当地经济社会活动的;
(三)环境污染导致乡镇级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4)市政府确认的其他重大矿山污染事件。
3.重大矿山污染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矿山污染事故:
(1)死亡10-29人或重度中毒50-99人;
(二)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者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的;
(3)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环境污染影响较大,需要疏散转移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江河、湖泊、水库、近岸海域大面积污染,或者县级以上城市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4.特大矿山的污染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矿山污染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或重度中毒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要疏散转移5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三)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者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的;
(4)因环境污染,严重影响当地正常经济和社会活动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
一.组织系统
1.领导组织。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作为南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领导机构,负责包括矿山污染事件在内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
2.协调机构。市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环保委”)作为突发环境事件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协调包括矿山污染事件在内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市环境保护委员会下设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3.组成部门。市政府新闻办、环保、国土、经贸、安监、质监、卫生、药监、公安、信访、教育、农牧、气象、电力、无线电管理、民政、发展改革、价格、财政、交通等与矿山污染应急处置相关的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的应急处置和后勤保障工作。中国的下属单位和省级单位应参与应急响应。
4.技术支持。按照《南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市级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同时承担市级矿山污染事件的专家咨询和技术指导。
二。应急响应机构
1.现场指挥机构。多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现场,应迅速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协调指挥现场处置工作。政府领导带队到现场的,由现场政府最高行政职务的人担任现场指挥;如果有多个部门在场,主要处置单位的最高行政职位应为现场指挥部。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现场指挥。
2.应急组织。多部门联合处置矿山污染事件时,市政府成立专门的矿山污染事件处置领导小组,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工作需要,组成污染调查、社会稳定、医疗救治、宣传舆论、后勤保障等工作组。,开展深入调查和处置。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应急体系。
第三章监测和报告
一.监测
1.环境监测。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矿山污染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日常监测和应急监测,并负责指导协调各县(市、区)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2.相关监测。质监部门负责监测矿山生产设备,农业部门负责监测矿山污染种植,畜牧部门负责监测矿山污染养殖,卫生部门负责监测矿山污染受害者,其他矿山污染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矿山污染信息监测。
3.社会监督。一切社会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和监督矿山污染。
市环保局负责接收、汇总、分析矿山污染监测信息,公布受理举报的电话和地址。
二。报告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和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对环境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1.信息提交。发现矿山污染事件后,矿山污染事件责任单位、责任人和监管责任单位应在1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及其监管部门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调查。紧急情况下,直接向市政府办公室和市环保局报告。
县(市、区)政府接到矿山污染事件确认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市政府办公室接到较大环境事件确认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省政府总值班室报告。
2.报告方式和内容。矿山污染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处理结果报告)。初报和续报可采用电话、传真和网络举报,终报采用书面形式。
初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对人的伤害、对动植物的威胁和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伤害面积和程度、事件的潜在危害程度、转化趋势等初步信息。
延续:在最初报告的基础上,持续报告相关确切数据、事件的起因、过程、进展和采取的应急措施。
结案报告:事件基本终结,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结果、经验教训,以及潜在或间接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遗留问题、处理事件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危害和损失相关证明文件。
三。事件通知和信息发布
1.事件通知。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当地政府及时通报了周边县(市、区)政府。被通报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并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及时通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及军队有关部门。
2.信息发布。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对于更复杂的事件,可以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灾害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结果应按要求及时发布。
市委负责赛事信息的统一发布。必要时,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协调对外统一发布大型以上活动信息,相关专业部门负责提供活动相关信息。
第四章应急响应
一、一般事件应急响应(四级响应)
1、县(市、区)政府全面负责辖区内一般矿山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市、区)政府应根据事件报告迅速了解和确认事件,启动本级矿山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向市政府报告并通报市环保局。根据应急响应的要求,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实施现场应急响应;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需要,成立专门的矿山污染事件处置领导小组,统一信息接收和上报,分组深入调查处置。
2.污染调查组主要由环保、国土、安监、质监、农牧等部门组成。负责监测、调查和评估矿山污染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实施矿山污染事件的环境应急救援;及时提供矿山污染企业的地质资料;调查矿山污染事故的原因;查处造成矿山污染的假冒伪劣矿山生产设备;调查矿山污染对种植业和养殖业的损害,并及时通报信息。
污染调查组应当指导和监督矿山污染单位及时、主动地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相关基础资料,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控制事态发展。
县级环保部门作为污染调查组的主要成员,要开放和保持与各部门的沟通,及时向同级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矿山污染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向县级政府提出启动方案和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建议,组织环境技术支持,指导现场处置人员配备防护用品,指导事发现场群众做好安全防护。
3.社会稳定小组主要由公安、信访、经贸等部门组成。负责处置矿山污染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和交通秩序,协助地方政府组织群众疏散,必要时请求武警部队支援;负责处理正常上访和因矿山污染引发的非正常上访;负责协调组织矿山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市场供应,及时通报信息。
4.医疗救治组主要由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成。负责矿山污染受损人员的紧急医疗卫生救援,检测人员污染状况,救治受伤和中毒人员;确保医疗药品和器械的安全,并及时告知信息。
5.宣传舆论组主要由政府新闻办、新闻媒体、教育等部门组成;在各级宣传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矿山污染事件的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做好学生的教育安抚工作,并及时告知。
6.后勤保障组主要由民政、气象、电力、发展改革、无线电管理、交通运输、财政、物价等部门组成。协助做好矿山污染重灾区群众的生活救助,负责灾害性天气的气象监测预警,做好电力、物资、通讯、交通、资金等保障工作。,组织计算矿山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及时通报信息。
7.县(市、区)有关部门需要支持时,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县(市、区)的请求给予指导和支持。当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趋势时,县(市、区)政府应立即请求市政府扩大应急响应。
二。重大事件应急响应(三级响应)
1、市政府负责指导和协调县(市、区)政府应对我市重大矿山污染事件。
县级政府应迅速了解并初步确认重大矿山污染事件,并向市政府报告,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同时,积极领导和指挥前期应急救援行动,在市政府和上级部门的指导下进一步履行职责。
通报称,市政府迅速了解并确认重大矿山污染事件,启动矿山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向省政府报告并通报省环保局。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需要,成立专门的矿山污染事件处置领导小组,组织各部门组成污染调查组、社会稳定组、医疗救治组等工作组,深入现场,协调指挥市县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必要时调集周边县(市、区)专业力量实施增援。
2.市级污染调查组要及时了解县级污染调查组的前期工作情况,根据应急处理需要,协助和支持各县(市、区)开展矿山污染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监测、调查、评价和环境应急救援;协助提供矿山污染企业地质资料,调查安全事故型矿山污染事件原因,调查导致矿山污染的假冒伪劣矿山生产设备,调查矿山污染对种植业、养殖业造成的损害,及时上报工作进展。必要时配合县污染调查组直接进行具体应急处理。
市环保局作为市污染调查组的主要成员,开通并保持了与市级部门和各县(市、区)调查组的沟通联系,及时向市政府和省环保局汇报矿山污染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进展,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方案建议,组织环境技术支持,指导基层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3.市维稳组要及时了解县级维稳组前期工作情况,协助和支持县(市、区)处置矿山污染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维护交通秩序,协助地方政府组织群众疏散,必要时请求武警南平支队支援;协助处理因矿山污染引发的正常上访和非正常上访;协助组织矿山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及生活用品的市场供应,并及时汇报工作进展。必要时配合县级社会稳定小组直接进行具体应急处置。
4.市级医疗救治组要及时了解县级医疗救治组的前期工作情况,根据应急救治需要,协助和支持县(市、区)开展矿山污染受损人员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人员污染状况检测、受伤和中毒人员救治等工作;协助确保医疗药品和器械的安全,并及时汇报工作进展。必要时配合县医疗救治组直接进行具体的紧急救治。
5.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的需要和各县(市、区)的要求,提供技术指导和应急支持。
6、市级部门需要上级支持的,及时请求省内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和支持。当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趋势时,市政府立即请求省政府扩大应急响应。
三。重大和特别事件应急响应(二级和一级响应)
当发生重大、特大矿山污染事件,或矿山污染事件跨我市行政区域,或矿山污染事件超出市政府应对能力时,市政府应立即向省政府报告,要求省政府及时启动二级、一级应急响应,在省政府的指挥下进一步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市直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积极开展前期应急响应。
市环保局接到重大、特大矿山污染事故报告后,迅速与事故所在地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保持联系,实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报告,提出启动方案建议。 并按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上报省环保局,组织专家组分析情况,向当地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到现场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请求调动周边地区专业人员。
四。紧急终止
1.终止程序。启动该计划的机构负责终止紧急状态。对于重大事件,由市环保局按照《南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提出应急终止建议,报市政府矿山污染事件处置领导小组或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市政府矿山污染事件处置领导小组或现场救援指挥部向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发布应急终止命令。
2.事后监控。应急状态解除后,相关专业部门应根据政府相关指令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
3.事件评估。应急终止后,环保部将组织有关专家会同有关部门、县级政府和矿山污染事件发生单位对事件进行评估。分析原因,总结经验,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并在应急终止后10日内,向市政府上报事件总结报告。
第五章应急保障
按照《南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工作要求,各责任部门和单位要做好矿山污染事件的经费保障、设备保障、基本生活保障、通讯保障、人力资源保障、技术保障、风险调查分析、培训演练和应急能力评估等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要做好灾民和伤亡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地区进行科学评估,并对被污染的生态环境提出补偿恢复和监管建议。
第六章附则
矿山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按《南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奖励和责任追究。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变化,或应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新情况,市应急办应及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报市政府批准。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0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