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1企业单台生产设备的使用寿命在一年以上,非生产设备的使用寿命在两年以上。同时,设备的购买价值(包括公司货物价值、运杂费、安装费等。)为5万元以上,列为企业固定资产。
27.2自制设备经过半年的生产验证,能稳定满足产品工艺要求,技术资料齐全,符合固定资产标准,可纳入企业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27.3所有设备附件和附属设备随主机列为固定资产,不单独建账和资产编号。
27.4不具备上述固定资产划分标准的设备,列为企业的“低值易耗品”,不列为企业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27.5凡列为固定资产的生产设备,由设备管理部门根据部颁《设备统一分类编号目录》统一分类编号,并建立台帐。复杂、关键的生产设备应纳入主要生产设备,并建立设备单一档案。设备账户分:通用设备账户、部门账户、关键设备账户、专用设备账户。
27.6设备管理部设备帐每年与财务部设备固定资产帐核对一次,全公司生产设备每年核对一次,做到帐物相符。
27.7新增设备应填制固定资产调拨单,计入固定资产账户。车间之间转移设备时,应填写《固定资产转移通知单》,办理转移手续。
27.8设备档案包括:制造公司出具的检验单和装箱单、说明书、设备安装验收单、设备附件和工具清单、事故报告和重大事故分析处理结论、历次质量[准确性]检验记录、设备重大修理验收单、设备改造技术资料、设备二级维护(小修)记录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