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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申请流程(探矿权办理程序)

探矿权申请流程(探矿权办理程序) 探矿权审批程序

审阅者按以下顺序审阅:

(一)申请对勘查区块的矿业权设置进行审查

1.对于新的跨省项目和申请变更登记扩大勘查范围的项目,重点审查申请区块内是否已有设定的矿权(需经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核实)。

2.涉外勘探申请项目,咨询军事部门,说明是否允许外国人进入申请区块内进行勘探工作。

3.海域勘探申请项目,请致函国家海洋局,确认申请勘探区块内的勘探是否会对现有海洋设施或海底设施造成影响。

上述矿业权设置审查得到有关方面答复后,将视情况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申请。如果申请被接受,审查员应通知申请人将报名费100元汇入指定账户;不予受理的,审查员应当向申请人发送《探矿权申请驳回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及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

审查员需要申请人修改补充资料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发出《探矿权申请补充资料通知书》。审查人员认为申请人出具的材料有问题的,可以向省国土资源厅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书面核实。补充或核实资料的时间不计入规定的40天审批期限。

(二)探矿权申请人条件审查

(3)审查申请登记的内容和区块范围图。

(四)申请登记文件和资料的审查:

审查员将审查材料发送至相关部门。

(5)联合审查部门

规划科-审查项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要求-资源储量科-审查探矿权申请人的地质资料是否按规定提交地质环境科-审查勘查范围是否属于地质生态环境保护区矿产开发科-审查勘查范围是否已验收成立矿业权农田保护科-审查矿区及土地供应状况-审查财务部门-审查资金证明、财务报表、 缴纳使用费及转让价款处置-政策法规司-审查勘查区块范围内是否存在正在审查的探矿权采矿权行政复议事项-执法监督局-相关报告。

(6)审核人汇总联审情况,报主管部门领导召开联审。

(7)主管部门领导主持联合审查会议,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注册的决定。[下一个]

三。通知、支付和认证

联审会后领导审核、复审、签发的次日,审核人负责向经审核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签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领取通知书》;经审查不予登记的,应当向探矿权申请人发出《探矿权申请不予登记通知书》,并退回申请登记的全部资料。

探矿权收费标准为:第一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年每平方公里100元;从第四个勘探年度起,每平方公里100元逐年递增,但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500元。

人签署《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发证清单》,审查员为探矿权申请人颁发勘查许可证。

四。备案和公告

1.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审查员应当将登记发证项目的名称、探矿权人、区块范围、勘查许可证期限等事项以《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勘查项目所在地的省、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2.审查员负责提出注册申请及其附件和审批材料,向省级注册管理机构提交备案申请,并将申请退回申请人。

3.勘查登记部门应当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在国土资源部网站上予以公告。探矿权网上公告信息包括:探矿权人、勘查许可证号、项目名称、经济类型、地理位置、矿种、矿区标准坐标、许可证号有效期、勘查单位、勘查资格证书号等信息。

对于探矿权登记发证,每年进行一至两次不定期公告。

动词 (verb的缩写)地质调查项目的验收

1.跨省、区(市)的地质调查项目,由调查面积较大的省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调查登记办公室登记。

2.登记程序参照勘查登记程序执行。

以上内容引自中国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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