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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电池污染环境(废电池对环境的污染)

废电池污染环境(废电池对环境的污染) 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总则

1.1为指导废电池环境管理、处理处置和资源再生技术的发展,规范废电池处理和资源再生行为,防止环境污染,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制定本技术政策。本技术政策随着社会经济和技术水平的发展而及时修订。

1.2本技术政策中所指的废电池包括以下废物:

已失去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各种一次电池(包括纽扣电池)和充电电池;

失去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铅酸蓄电池和其他电池;

失去使用价值并已废弃的各种电器专用电池组,以及其中的单体电池;

不合格品、报废品、过期品等。上述电池生产、运输和销售过程中产生的;

上述电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混合废料等混合废物;

其他废弃的化学电源。

1.3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废电池分类、收集、运输、综合利用、贮存、处理和处置等全过程污染防治的技术选择,指导相应设施的规划、立项、选址、设计、建设、运行和管理,引导相关产业发展。

1.4废电池污染控制应遵循电池产品生命周期分析的基本原则,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实行污染物全过程管理和总量控制原则。

1.5废电池污染治理重点是废含汞电池、废镉镍电池和废铅酸电池。在原电池生产中逐步减少甚至最终不使用汞,安全、高效、低成本地收集、回收或安全处置废旧镉镍电池、废旧铅酸电池及其他对环境有害的废旧电池。

1.6废氧化汞电池、废镍镉电池和废铅酸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相关危险废物管理法规和标准进行管理。

1.7鼓励对废电池污染途径、污染规律和开发对环境影响小的新型电池进行科学研究,并确定相应的污染防治对策。

1.8通过宣传和普及废电池污染防治知识,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使公众对废电池管理及其可能产生的环境危害有正确的认识,实现对废电池的科学、合理、有效管理。

1.9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鼓励性的经济政策和其他措施,加快建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废电池分类收集、贮存、资源再生和处理的体系和设施,促进废电池污染防治。

1.10本技术政策遵循《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一般原则。

2.电池的生产和使用

2.1制定电池分类鉴定技术标准,便于废旧电池的分类收集、资源化利用和处置。电池的分类和标识应包括以下内容:

需要回收电池的回收标识;

要回收的电池的类型标识;

电池中有害成分的含量鉴定。

2.2电池生产企业和委托其他生产企业生产和使用自有品牌电池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对其生产的电池进行标识。

使用特殊内置电池的电器制造商应根据国家标准在产品上标注电池分类标签。

2.3电池进口商应要求国外制造商(或经销商)根据中国国家标准对出口到中国的电池进行标记,或进口商在其进口电池上粘贴根据中国国家标准标记的标签。

2.4使用电池的仪器应设计成易于拆卸电池(或电池组)的结构,其说明书应说明电池的使用、安装和拆卸方法,并提示电池废弃后的处理方法。

2.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生产和销售氧化汞电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生产和销售汞含量大于电池质量0.025%的锌锰和碱性锌锰电池;从2005年1月1日起,停止生产含汞量超过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逐步提高原电池中汞含量低于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的比例;逐步减少膏状电池的生产和销售,最终实现膏状电池的淘汰。

2.6依靠技术进步,通过制定相关电池镉、铅最高含量标准,限制镉、铅等有害元素在相关电池中的使用。鼓励发展锂离子和镍氢电池(简称镍氢电池)等充电电池,替代镉镍充电电池,减少镉镍电池的生产和使用,最终在民用市场上淘汰镉镍电池。

2.7鼓励开发低消耗、高能耗、低污染的电池产品、生产技术和应用技术。鼓励在电池生产中使用回收材料。

2.8加强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消费者使用含汞量低于0.0001%的高能碱性锌锰电池;鼓励和支持消费者使用镍氢电池、锂离子电池等充电电池替代镉镍电池;鼓励和支持消费者拒绝购买和使用劣质、假冒电池产品和未正确标注相关标签的电池产品;

收集

3.1废旧电池的收集重点是镉镍电池、镍氢电池、锂离子电池、铅酸电池等废旧充电电池(以下简称废旧充电电池),氧化银等废旧纽扣一次电池(以下简称废旧纽扣电池)。

3.2废旧一次电池的回收应由负责回收的单位谨慎进行。目前,在缺乏有效回收的技术和经济条件下,不鼓励集中收集已达到国家低汞或无汞要求的废旧一次电池。

3.3下列单位负责回收废旧充电电池和废旧纽扣电池:

充电电池和钮扣电池制造商;

充电电池和钮扣电池的进口商;

使用充电电池或纽扣电池的产品制造商;

委托其他电池制造商使用自己的商标生产充电电池和纽扣电池的商家。

3.4上述负责回收废旧充电电池和纽扣电池的单位应根据自身销售渠道,指导和组织建立废旧电池回收体系,或委托相关回收体系进行有效回收。销售充电电池、纽扣电池和使用这些电池的电器产品的销售者,应当在其销售处设置废旧电池分类回收设施进行回收,并按照相关标准设置明显标志。

3.5鼓励消费者将废旧充电电池和纽扣电池送至电池或电器销售店相应的废旧电池回收设施,方便销售者回收。

3.6回收的一批废电池应分类送至有资质的工厂(设施)进行资源再生或无害化处理。

3.7废电池的收集和包装应使用具有相应分类标志的专用收集装置。

4.运输

4.1废电池应按其类型分类收集,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容器运输。

4.2贮存和运输废电池的容器应根据废电池不易损坏或变形的特点设计,所用材料能有效防止泄漏和扩散。装有废电池的容器必须贴上国家标准要求的分类标签。

4.3在废电池包装和运输前和运输过程中,应确保废电池的结构完整性,不得破碎或压碎废电池,以防止电池中有害成分的泄漏和污染。

4.4属于危险废物的废电池的越境转移应符合《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的要求;国内批量转移废电池应符合《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4.5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分批有效控制废电池流向。禁止在转移过程中将废电池丢弃到环境中,禁止将3.1中规定需要收集的废电池混入生活垃圾中。

5.仓库

5.1本政策所称废电池贮存,是指批量废电池在收集、运输、资源再生和处置前的贮存行为,包括确定废电池处置方式前的临时堆放。

5.2批量废电池贮存设施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5.3禁止将废电池露天堆放,避免雨水浸泡。

6.资源再生

6.1废旧电池资源回收厂以废旧充电电池和纽扣电池回收为重点,审慎建设废旧一次电池资源回收厂。

6.2废电池资源再生设施的建设应经过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确保设施运行不会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并经济有效地回收资源。

6.3废旧充电电池和废旧纽扣电池资源回收厂应按照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的要求进行管理,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废旧一次电池和混合废旧电池资源回收厂应按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的要求进行管理,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运行。

6.4废电池再生资源厂的选址应参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中的选址要求。

6.5在任何废电池资源回收厂的生产过程中,汞、镉、铅、锌、镍等有害成分的回收量和安全处理处置量之和不得低于处理后的废电池中该有害成分总量的95%。

6.6废电池在资源再生工艺前的任何拆解、破碎、分选过程,均应在密闭结构中进行,排放气体应净化达标后排放。请勿手动或露天粉碎废电池,以免废电池中的有害物质无组织排放或逸出,造成二次污染。

6.7火法冶金工艺用于再生废电池资源。熔炼过程应在密闭负压条件下进行,以避免有害气体和粉尘逸出。收集的气体应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

6.8湿法冶金工艺回收废旧电池资源应在密闭结构中进行,废气应经过除湿净化后达标排放。

6.9废电池资源再生装置应配备尾气净化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

6.10废电池资源回收厂的废气排放参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6.11废电池资源再生厂应配备污水净化设施。工厂排放的废水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和其他相应标准的要求。

6.12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冶炼废渣、废气净化灰、废水处理污泥、分选残渣等。)应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6.13废电池资源回收厂人员的工作环境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2002)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6.14鼓励废旧电池资源再生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济高效的废旧电池资源再生工艺,提高废旧电池资源再生率。

7.处理和处置

7.1在生活垃圾焚烧堆肥的城市和地区,宜分类收集垃圾,避免各类废电池随其他生活垃圾进入垃圾焚烧装置和垃圾堆肥发酵装置。

7.2禁止焚烧收集的各种废电池。

7.3对于已经收集且目前没有经济有效的回收手段的原生或混合废电池,可根据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和贮存的要求进行安全填埋或贮存。在没有危险废物安全填埋的地区,可按照危险废物安全填埋的要求建设专用填埋单元,或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建设废电池专用贮存设施,将废电池装入塑料容器进行填埋处置或贮存在专用设施中。使用的塑料容器应耐腐蚀、耐压、密封,且必须完好无损。填埋处理还应满足填埋作业所需的强度要求。

7.4为了便于将来回收废电池,应将收集的废电池填埋或存放在不同的区域。

7.5在对废电池进行填埋处理和贮存之前和期间,不得对废电池进行拆解、碾压或其他方式的破碎,以确保废电池外壳的完整性,并减少和防止有害物质的泄漏。

8.废铅酸蓄电池的污染防治

8.1废铅酸蓄电池的收集、运输、拆解、回收和熔炼除应符合前几章的要求外,还应符合本章的要求。

8.2废铅酸蓄电池应回收利用,禁止用其他方法处置。

8.3废铅酸蓄电池应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从废铅酸蓄电池中收集、运输、拆解、回收铅的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或者作业。

8.4鼓励废铅酸蓄电池集中回收。

8.5废铅酸蓄电池在收集和运输过程中,应保持外壳完好,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酸液泄漏。

废铅酸蓄电池收运单位应当制定必要的应急措施,确保在收运过程中发生事故时,能够有效减少甚至防止环境污染。

8.6废铅酸蓄电池的回收和拆解应在专用设施中进行。在回收和拆解过程中,塑料、铅板、含铅材料和废酸液应分别回收和处理。

8.7废铅酸蓄电池中的废酸液应收集处理,不得排入下水道或环境中。废铅酸蓄电池不能用外壳和酸液直接熔炼。

8.8废铅酸蓄电池回收和冶炼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铅的回收率大于95%;

再生铅生产规模大于5000吨/年。本技术政策发布后,新建企业生产规模应大于1万吨/年;

铅再生过程采用密闭熔炼设备,在负压下生产,防止废气逸出;

具有完善的废水、废气净化设施,废水、废气排放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铅冶炼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和污泥得到适当和安全的处置。

逐步淘汰土法冶炼工艺和不能满足上述基本条件的小型再生铅企业。

8.9铅冶炼和废铅酸蓄电池再生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和污泥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要求进行处理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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