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条例》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操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第三条 根据三违产生和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将三违分为A、B、C三类。A类是特别严重三违,即可能导致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三违;B类是严重三违,即危害程度仅次与A类的三违;C类是一般三违,即情节和后果较轻的三违。
第四条 在公司管辖范围内从事矿山生产、基建、矿山救护的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法 则
第五条 对A类三违人员,给予接触劳动合同或开除留用查看的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600-1000元的处罚;
第六条 对B类三违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造成他人死亡、他人或者自己重伤的,按第五条处罚;
(二)没有产生人员伤亡后果的,第一次罚款200-500元,并给予红牌警告;12个月内再次三违的,按第五条处罚;
第七条 对C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造成他人死亡、他人或自己重伤的分别按第五条处罚;
(二)没有产生人员伤亡后果的,第一次三违黄牌警告,罚款50-100元;12个月内第二次三违红牌警告,罚款500元;第三次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对发生死亡事故单位的管理者按照事故的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九条 A、B、C三类三违及失职、渎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三违罚款列入处罚单位(部门)的安全降落基金。
第十一条 安全管理部门部门都应建立“三违”人员档案,详细记录违章情况。
第十二条 对三违人员的处罚程序按《香格里拉华西矿业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方面
(1)、在生活区范围内生活垃圾不集中处理,乱丢、乱扔的发现一次给予500元的处罚。
(2)、废油、污水不经过处理而直接排到河流的给予1000元的处罚。
(3)、在公司管辖范围内乱砍乱伐的发现一次给予2000元的处罚。
第十四条 施工队人员对公司管理人员辱骂、殴打着给于10000元的处罚;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由于历史原因造成设备、设施不符合要求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制定整改措施,本办法施行后,尚未制定整改措施造成三违的,依本办法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列入的“三违”,可根据产生和可能产生危害后果的程度比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办法相X,并报办公室审查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安全环保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各部门、采选厂、施工队制定的三违处罚规定同时废止。
“三违”考核说明
根据香格里拉华西矿业有限公司现阶段各施工单位、部门的实际情况和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考核标准。
一、本考核标准适用于香格里拉华西矿业有限公司所属的各个部门(采矿厂、选矿厂)。
二、考核标准
1、环境保护方面
(1)、在生活区范围内生活垃圾不集中处理,乱丢、乱扔的发现一次给予500元的处罚。
(2)、废油、污水不经过处理而直接排到河流的给予1000元的处罚。
(3)、在公司管辖范围内乱砍乱伐的发现一次给予2000元的处罚。
2、“三违”考核标准
(1)A类违章(严重违章) 给予600-1000元的处罚。
(2)B类违章(较严重违章)给予200-500元的处罚。
(3)C类违章(一般违章) 给予50-100元的处罚。
三、公司各部门、施工单位,如有违章现象不及时整改或在同一地点重复出现的将加倍考核。
四、施工队人员对公司管理人员辱骂、殴打着给于10000元的处罚;
五、本考核标准自二00九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A类违章
(一)、采、掘
1.不按规定设置警戒、警戒距离不够或不实行自连自放的;
2.检修时,没有切断电源、不挂警示牌、无人警戒的;
3.采掘工作面没有按照相应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
4.支护工作面,放炮崩倒支柱不及时扶起仍继续作业的;
5.私藏、挪用、转借火工器材的;
6.人员随身携带雷管等违禁物品的;
7.爆破员在装药时吸烟的;
8.打眼与装药平行作业或在残眼内打眼的;
9.工作面拒爆、残暴未处理完毕而从事打眼、爆破等作业的;
10.擅自用胶带输送机等运输物料,胶带输送机皮带坐人的;
11.采用镐刨、硬拉、高压风吹炮眼等方法处理拒爆、残暴的;
12.井下采用矿车运输时有扒车、登车、 放飞车现象的;
13.人员直接站在溜井的矿石上或进入溜井处理堵塞的;
14.作业人员擅自进入废巷、废井、采空区的;
(二)、矿井机电运输
1.在斜井(巷)中,蹬车、趴车、坐轨滑行的;
2.斜井(巷)提升,不按规定使用三环链、插销的;
3.斜井(巷)提升超挂车或不挂保险绳的;
4.检查、检修电气设备不停电的;
5.绞车带病运转及钢丝绳断丝、磨损超限继续提升的;
6.斜井安全装置失灵、继续使用的;
7.各类绞车下放不带电滑行的;
8.斜井(巷)提升不挂钩头放车,不按规定使用挡车门、阻车器的;
9.用电机车把矿车顶入或人工推入斜井(巷)或在车场顶车、推车造成飞车的;
10.推车工推车时车与车之间安全距离达不到规程要求的;
(三)、通风
1.炮烟未吹净,作业人员就进入作业地点从事作业或其它活动的;
(四)、地面
1.高处作业人员,在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未按规定系安全带或系安全带不符合要求的;
2.设备在运转中发现异常未停机、断电就排除故障的;
3.机械无专人管理,电气、机身无接零(地)保护的,漏电保护器失灵、安全防护装置不全的;
4.特种设备司机未经过专门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上岗操作的;
5.进入球磨内维修时,开关箱不停电、不上锁、不设专人监护的;
6.行车在起吊物料时,下方有人作业的;
7.尾矿库(坝)隐蔽工程施工,无记录或不经主管技术人员检查就私自施工的;
8.在尾矿库(坝)上和库区周围进行乱采、滥挖的;
9.尾矿坝坝体出现滑坡,不及时采取处理的;
(五)、通用部分
1.强令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2.压力容器受压部件、安全装置出现故障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3.电气设备停电后,在作业前不验电不放电,不挂地线、不挂停电工作牌、不设监护人员的;
4.在重点防火部位吸烟、使用明火的;
5.压力容器没有压力表或压力表损坏不及时更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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