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工作前:
12.1.1按照点检卡的要求,检查起重机的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安全装置等部件。如发现异常现象,应予以排除。
12.1.2在关闭主电源之前,操作人员必须确认行走平台或轨道上没有人。当电源断路器锁定或有标志时,应由原有关人员拆除,然后再关闭主电源。
12.2工作中:
12.2.1每班第一次起吊重物时(或负荷达到最大重量时),在起吊高度离地0.5m后,再次放下重物,检查刹车性能,确认可靠后,再进行正常操作。
12.2.2起重机作业时,操作人员应按规定按铃进行下列操作。
112.2.2.1举起和放下重物;开大车或小车时;
当起重机在112.2.2.2行驶时,当视线不清时,应连续按铃。
当112.2.2.3起重机靠近跨度中的另一台起重机时。
当112.2.2.4举起重物接近人们时。
12.2.3操作应根据统一指挥信号进行。
12.2.4在工作过程中,如果突然停电,应将所有起重机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并检查起重机是否正常,然后再工作。
12.2.5起重机、小车正常运行时,严禁开车制动停车;当改变大车和小车的运动方向时,必须将手柄拨到“零”位,使机构完全停止后才能反向行驶。
12.2.6对于双钩起重机,当主钩和副钩互换,且两钩高度相近时,主钩和副钩必须分开工作,以避免两钩碰撞。
12.2.7双钩起重机不允许同时起吊两个物体;当起重机制动器不工作时,调整它。
12.2.8禁止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禁止在负载情况下调整起升机构的制动器。
12.2.9起重机应严格执行“十不吊”制度:
112.2.9.1指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
当112.2.9.2超过额定起重量时,不会被吊起。
112.2.9.3吊具使用不合理或物件捆绑不牢。
112.2.9.4上有人或其他漂浮物,不要悬挂。
112.2.9.5刹车或其他刹车安全装置失灵,不挂。
112.2.9.6起重机在直接处理重物时,不悬挂重物。
112.2.9.7的歪拉,斜挂和不挂。
112.2.9.8爆炸物品不挂。
112.2.9.9不挂埋在地下的东西。
112.2.9.10用有棱角的物体堵住嘴,没垫好不挂。
12.2.10如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机,检查原因并及时排除。
12.3下班后:
12.3.1将起重机吊钩升至一定高度,将大车和小车停在指定位置,并将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拉下保护盒的开关手柄,切断电源。
12.3.2对起重机进行日常维护。
12.3.3搞好交接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