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内容是指国家对自己的矿产资源享有的权利,包括矿产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四项权利。
占有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实际控制,是行使所有权的基础,是实现使用权和处置权的基础。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占有一般是法律规定的名义上的占有,或者说是法律上的占有。实际上,矿产资源在法律上属于国有矿山企业、乡镇矿山企业和个体矿山企业所有。上述民事主体对矿产资源的实际占有,是国家依法将占有权让与他们作为所有者的结果。探矿权或采矿权是这些主体取得矿产资源占有权的法律依据,属于合法占有。所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即使是主人& mdash国家也不得随意干涉或阻挠。非法占有是指没有法律依据而占有矿产资源。这种占有是对国家所有权的侵犯,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使用权是指利用矿产资源充分发挥其使用价值。国家对矿产资源的使用和占有一样,一般是法律规定的名义使用。实际上,其他民事主体依法使用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并取得使用权,属于合法使用,受国家法律保护。人们不应滥用使用权或使用不当,应依法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一般来说,探矿权或采矿权是其他民事主体取得矿产资源使用权的法律依据。
收益权是国家通过对矿产资源的占有、使用和处分而获得的经济收入,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的目的是获得收益。如前所述,国家不直接占有和使用矿产资源,而是授权其他民事主体占有和使用。这些民事主体应当依法向国家缴纳占有、使用国有矿产资源的部分收益,以实现对国有矿产资源收益的权利。国家向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以实现其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收益权或经济权益。
处分权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处分,包括事实处分和法律处分。由于处置权涉及矿产资源的命运以及所有权的发生、变更和终止,因此它是所有权中的一项基本权利。根据采矿权,采矿权人占有和使用矿产资源,并通过开采逐渐消耗,转化为其他物质和资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间接实现了对矿产资源的处分权。此外,1998年2月发布实施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探矿权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即可以作为买卖和类似民事法律行为的标的。因此,我国对矿产资源的处置可以通过将其采矿权转让给他人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