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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评估方法(矿权评估准则)

采矿权评估方法(矿权评估准则) 矿业权评估方法选择的依据

矿业权评估方法是在资产评估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下提出并在实践中应用的。理论上,它们很容易被双方理解和接受。但实际情况是,国内外实现的矿业权交易价格大多远低于其评估值,或者说我国矿业权一级市场存在竞价溜号的情况,甚至有些评估结果几乎完全失去参考意义。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矿业权交易双方的认知和评估存在误差,但更重要的是矿业权评估方法的不完善和不成熟以及参数的选取还存在一些问题。当然,影响矿业权评估方法选择的因素很多,但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评价的目的

矿业权评估的目的是为矿业权交易或其他市场经济行为提供矿业权定价的参考或依据。由于同一矿业权的市场经济行为不同,选取参数的角度会有所不同,评估方法往往会有所不同,从而导致评估值的不同。

二、评价对象

也就是矿业权的类型。不同类型、不同阶段的矿业权适用不同的价值评估方式和方法。而采矿权和勘查工作程度较高的探矿权应采用收益评估的方式。

勘探程度低的探矿权因开发的技术经济参数无法取得,不宜采用收益法,只能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对于在矿业权市场交易的矿业权,评估资产的交换价格或公允市场价格。如果在市场上能找到参考样本,并能收集到差异调整参数,市场法是一种简单有效的方法。

三。信息材料

矿业权评估需要的信息包括地质、矿产、矿山建设、开发计划、采矿技术、财务、市场等。评价人员应根据可获得的相关信息的数量和质量,结合自身在矿产开发评价中的经验和知识,对信息的可获得性、可靠性、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分析和评价,选择合理的评价方式和方法。在评估报告中,需要说明信息的来源和质量,为什么选择这种评估途径和方法,现有的信息是否与选择的评估途径相匹配。

四。法规

评估方法的选择也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矿业权评估方法可包括可比销售法和现金流量折现法,视地质勘查程度可采用重置成本法、地质要素排序法、联合风险勘查协议法、现金流量折现法和地质勘查加成法进行探矿权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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