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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

矿山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 矿山固定资产火灾保险处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本企业各公司固定资产的安全,配合各类固定资产的危险转移、损失索赔等保险事务的处理,特& ldquo《固定资产管理细则》第十三条& rdquo本标准的规定。第二条范围1。本标准所称保险是指火险,但必要时应增加附加险。2.本法所称投保的固定资产,是指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设备等容易造成灾害和重大损失的固定资产。第三条保险要求1。各公司应为第2条所列的固定资产,包括现有的、额外的或假定的资产,购买火灾保险和/或附加保险,这些资产在购置后未投保且有危险;不容易发生损失风险的,提交后可以不投保。2.已经投保,但受益人发生变化时,需要办理变更手续。3.如果以固定资产作为抵押物,虽然确定不容易造成损失且未投保的,质权人仍需投保。第四条保险经办部门1。申请部门:固定资产管理部负责投保。2.审核部门:安全工程师负责对投保申请进行审核,并会同会计部门进行审核。3.经办部门:综合管理办公室财务部负责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保险第五条投保。正式保险:固定资产购置时,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立即填写& ldquo申请保险& rdquo一式三份,经理批准,安全工程师审核。& ldquo会计部& rdquo签注交(总)经理审批,一份送综合管理办公室财务部,一份送固定资产管理部,一份送会计部。会计部门在与安全工程师协商后认为有必要对未投保的固定资产进行投保时,应向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投保申请。2.预付款保险:(1)各公司如认为有必要,应附上相关材料,委托综合管理办公室财务部办理预付款保险,并于每月3日前详细申报保险标的变动情况,由综合管理办公室财务部用于向保险公司冲抵预付款保险。但所购机器有本规范第三条第三款情形的,综合管理办公室财务部应先向保险公司投保先行火险,再通知所属公司。(2)机器进厂后,资产管理部应在每月3日前填写& ldquo工厂外包机器放置时间表& rdquo按工厂所在地和贷款银行分别编制三份,一份交厂长审核后留存,两份送综合管理办公室财务部,一份汇给承保保险公司,一份自存。(3)机器安装调试完毕后,资产管理部门应按同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申请,并注明原保险单号。第六条保险程序& ldquo综合管理办公室财务部接收& ldquo申请保险& rdquo审核后,填写& ldquo为了保护这本书& rdquo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但如有特殊情况,总经办财务部应要求申请公司核定保险权利要点。保险合同由综合管理办公室财务部订立后,保险单正本由综合管理办公室财务部保管,保险单副本两份连同收据送固定资产管理部核实。保险单一份留存,另一份连同收据送会计部付款。如果被保险的固定资产因抵押而必须转移给受益人,应将保险单正本交由债权人领取。第七条投保的固定资产因投资增加、减少、转让、退出等原因发生变化时,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填写& ldquo保险变更(续保)通知书& rdquo一式三份,经经理审核后,由安全工程师送会计部审核,经(总)经理审核后,一份送综合管理办公室财务部审核,再由保险公司办理另签合同、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手续。但如遇特殊情况,综合管理办公室财务部应要求申请公司批准保险权利要点,一份送固定资产管理部,一份送会计部。

第八条续保程序。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限届满时,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填表& ldquo保险变更(续保)通知书& rdquo一式三份,经理审核后,安全工程师送会计部审核,交(总)经理审批。一份在保险期满前一个月送综合管理处财务部审核,保险公司续保,一份寄回固定资产管理部,另一份由会计部保管。第九条灾害报告当被保险人遭受灾害时,固定资产管理部应立即通知综合管理办公室财务部通知保险公司,会同综合管理部、会计部、安全工程师进行现场勘查,并填写灾害发生的原因、时间、情况和损失估计& ldquo固定资产灾情报告& rdquo一式四份,经经理批准后,由安全工程师送会计部审批,经(总)经理批准后,三日内送综合管理办公室财务部两份,与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一份由固定资产管理部留存,另一份送会计部。第十条公证调查报告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应委托公证处会同安全工程师、会计部、总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公证处应& ldquo挂失& rdquo作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依据。第十一条总局财务司受理理赔手续& ldquo固定资产灾情报告& rdquo而公证机构& ldquo挂失& rdquo之后,它会填入& ldquo由保险公司规定;申请火灾赔偿& rdquo还有& ldquo损失清单& rdquo,损失发生后”天内向保险公司索赔,并将其副本送交保险公司。如果损坏的固定资产已被抵押,应将其送到保险公司& ldquo申请火灾赔偿& rdquo将副本发送给质权人。第十二条综合管理办公室财务部门收到保险公司的损失赔偿后,应立即汇至会计部门审核并办理会计手续,并将处理过程和结果告知保险公司。第十三条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赔偿请求有异议的,总局财务部门应在接到通知后#个月内送交总局法制办公室,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保险权益。第十四条保险金额和费用的统计总局财务司应于每月10日前根据& ldquo申请保险& rdquo、& ldquo保险变更(续保)通知书& rdquo、& ldquo固定资产灾情报告& rdquo、& ldquo原始保险单& rdquo上月编译& ldquo被保险公司固定资产保费月报& rdquo一式几份,提交科长审核,经理批准,一份由财务部留存,其余分发各固定资产管理部和会计部,并于上月编制& ldquo不同保险公司的每月保险费报告& rdquo一份交科长再核实,经办人盖章核实后,经办人留存备查。

第三章附则第十五条除另有规定外,各公司的外购资产、外购产品、原材料、产成品的保险事宜均按本准则办理,但车辆保险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自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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