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建立必要的应收应付、暂收款、暂付款等管理制度。买卖除外。
2.企业应做好往来款项的明细核算,正确使用会计科目,按规定设置必要的明细账户,做到记账清晰、余额准确、账实相符,并按规定编制季度和年度债权债务报表。
3.企业应定期核对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和其他账户,一般在年度终了编制决算前进行核对。盘点结束后,应写出盘点报告,注明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金额和发生日期。在清查过程中,如发现确实存在无法收回的交易,要认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账务处理。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加强往来账款管理的建议或措施。
4.会计准则规定,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企业应收账款可以按照规定的方法和比例计提坏账准备。坏账损失实际发生时,计提的坏账准备可以冲减,充分体现了会计稳健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