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煤炭网

我的煤炭网>新闻>环境保护>部长信箱:关于空气监测点位变更浓度偏差的计算问题的回复

部长信箱:关于空气监测点位变更浓度偏差的计算问题的回复

部长信箱:关于空气监测点位变更浓度偏差的计算问题的回复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近日就空气监测点位变更浓度偏差的计算问题予以解答。详情如下:

来信: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HJ664-2013)附录B要求,变更后城市点与原城市点位平均浓度偏差应小于15%,规范中并没有平均浓度偏差计算公式。对于这个偏差的理解,第一种理解为衡量变更后城市点对两个站点平均值的偏离程度,计算公式为(变更后城市点检测值-两个点位平均值)/两个点位平均值*100%;第二种理解为把原点位作为真值,衡量变更后城市点偏离真值的大小,计算公式为(变更后城市点检测值-原点位检测值)/原点位检测值*100%。这个应该是哪种计算方式? 

回复: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HJ664-2013)附录B要求“变更后城市点与原城市点位平均浓度偏差应小于15%”,计算公式为:(变更后城市点浓度均值-原点位浓度均值)/原点位浓度均值*100%。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媒体、机构或其他网站的信息转载以及网友自行发布,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本网所有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交易和服务的根据。本网内容如有侵权或其它问题请及时告之,本网将及时修改或删除。凡以任何方式登录本网站或直接、间接使用本网站资料者,视为自愿接受本网站声明的约束。

下一篇:部长信箱:关于噪声监测问题的回复

上一篇:专家观点 | 我国步入生态环境监测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