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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编写的建议:目前,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存在责任主体不明确、格式多样、地质调查内容过多、评审意见描述过于笼统、勘查施工等重要过程描述不足等问题。,不能完全满足储量登记信息的要求。 为了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作者提出了评审意见的明确责任主体;统一格式,明确数据比对标准;简化矿区概况,充实重点内容;反映专家和机构的详细评估意见,突出技术把关的作用;重视流程信息,夯实数据基础,服务于后期监管;面向应用,丰富储量登记所需资料,为成果转化提供便利。 2008年颁布的《全国地质勘查规划》明确了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的市场主体。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按市场机制运作,投资者承担投资风险,享有投资权利,是企业经营活动。 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在进行投资并购时,应提前做好充分准备,通过尽职调查充分了解目标项目可能存在的问题,包括经营风险、法律风险、财务风险等。因此,尽职调查尤为重要。 此外,尽职调查作为一项系统性的前期调查工作,在宏观层面要充分把握各项工作的流程、内容和关键节点,在微观层面要聘请专业人士做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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