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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矿井的补偿(矿山关闭后怎样补偿)

关闭矿井的补偿(矿山关闭后怎样补偿) 矿山关闭补偿费怎么算?

案情介绍

锑矿成立于2002年11月,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其开采范围与一个省级森林公园(成立于2004年)重叠。2015年5月6日,原环保部、国家发改委等10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2015年10月30日,易县经信委与嘉锑矿签订补偿协议,启动矿山关闭补偿工作。根据协议,易县经信委将通过招标方式进行矿业权评估,双方完全同意评估结果。2015年12月1日,原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对贾锑矿作出皖资源矿[2015]41号矿业权登记通知书;12月25日,B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关闭锑矿的决定》(南政〔2015〕36号),明确提出& ldquo县经信委负责落实2015年10月30日与矿方签订的协议确定的工作& rdquo。12月30日,经过招投标程序,易县经信委与某评估公司签订了矿业权评估委托合同,委托该公司对锑矿矿业权进行评估。之后双方就合同履行发生纠纷,正式评估报告未能出具。2022年5月,A-Sb矿单方委托矿业评估咨询公司对矿业权价值进行评估。该公司于6月12日提交评估报告,认为A-Sb矿采矿权价值3110.88万元。甲锑矿未能与乙县人民政府及乙县经信委就补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故甲锑矿请求一审法院判令乙县人民政府赔偿其采矿权价值3110.88万元及固定资产损失75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乙县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后对关闭的锑矿作出补偿退出方案。原告甲锑矿、被告乙县人民政府和乙县经信委不服,提起上诉。

律师对该案的简要分析如下:

& mdash& mdash闭矿补偿主体。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本案中,为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B县人民政府作出了关闭该矿的决定,终止了该锑矿的生产经营活动。乙县人民政府应对该锑矿造成的损失进行行政补偿。问题的关键是,B县政府关闭矿山的依据是什么?合法吗?如果B县引用《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关闭辉锑矿,B县说这个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是错误的,因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不是同一个概念,适用的法律制度不同。锑矿与森林公园重叠,B县政府可以适用《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为了公共利益关闭锑矿。

& mdash& mdash锑矿的诉讼请求。在这种情况下,不同的行政机关实施了不同的行政行为。具体来说,原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未办理锑矿采矿权续期登记;B县政府关闭锑矿;县经信委B与A-Sb矿签订了补偿协议,但执行并不顺利。因此,就锑矿而言,其有权选择不同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其主张当然不同。本案中,B县政府为被告,B县经信委为第三人。诉讼请求判令B县人民政府赔偿其采矿权价值3110.88万元及固定资产损失750万元。这种诉讼设计也无可厚非。当然还有其他诉讼设计,比如以B县经信委为被告,要求其继续履行补偿协议,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矿业权评估。

相关建议

1.就行政机关而言,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遵循正当程序。在法律依据的选择上,必须优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谨慎适用行政规范性文件,确保相关规范性文件具有上位法依据并经过备案等正当程序,否则行政相对人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可以请求对适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2.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综合分析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再依法合理维权。根据法律政策,结合相关证据,启动维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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