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下放地方政策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安全工程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蔡[2009]120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地方资源枯竭矿山企业从中央下放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后,遗留的部分尾矿库年久失修,缺乏必要的治理和维护,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亟待治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08〕35号)精神,经研究,对中央下放的破产矿山企业政策性关闭中存在安全隐患的尾矿库,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财政补助。经征求意见,我们制定了《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安全工程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办法》规定,落实补贴政策,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完成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封闭管理。
附件:中央下放的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在2009年7月8日
附件
下放中央政府以政策方式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
闭库管理安全项目及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中央和地方政策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闭坑尾矿库安全工程项目的有效实施,及时消除尾矿库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分散地方有色金属矿山企业遗留的未关闭、被认定为危库且未被改制企业或其他企业利用的尾矿库(以下简称尾矿库)。
第三条尾矿库的封闭管理由尾矿库责任企业或当地政府指定的单位(以下简称责任管理单位)承担,实行项目管理。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具体负责闭库尾矿库安全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中央财政对闭库尾矿库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封闭式尾矿库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确定:
(一)原关闭破产企业的母集团公司(单位)管理的尾矿库,为治理责任单位;
(二)已移交当地政府或其他企业管理而未使用的尾矿,接收单位为治理责任单位;
(3)企业整体关闭破产且目前无主管单位的尾矿库,由辖区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确定治理责任单位。
第二章项目实施
第五条尾矿库管理责任单位负责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已关闭尾矿库的安全评价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按规定报送并取得安全监管和环保部门的批准。
第六条尾矿库管理责任单位负责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尾矿库闭库设计,并报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尾矿库管理责任单位根据经审核批准的尾矿库闭库设计方案,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并报省财政部门初审。
第八条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尾矿库管理责任单位提交的尾矿库闭库管理安全工程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联合上报财政部和安全监管总局。申请书应附有闭库设计和管理方案、安全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等材料(含电子文档)。
第九条财政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省级财政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的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查,对批准的项目下达批复和财政补助通知。
第十条尾矿库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不得擅自改变主要治理内容和治理标准。
第十一条尾矿库管理责任单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建设,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项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和环境保护设施的有关规定,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和监理制,尾矿库治理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工程建设、监理招投标等工作。
第十三条尾矿库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工程开工情况;尾矿库闭库安全工程不能按计划实施的,尾矿库治理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竣工后,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尾矿库治理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工程相关档案和验收资料。
第三章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尾矿库闭库管理安全工程项目资金,是指尾矿坝、库区和泄洪系统闭库或取砂回填所发生的直接费用。
第十六条中央财政按以下比例对尾矿库闭库管理安全工程资金给予补助:
(一)母集团公司(单位)或原关闭破产企业接收单位管理的尾矿库,由中央财政补贴70%;
(2)对企业整体关闭破产或无主管单位的尾矿库,给予90%的中央财政补助;
(3)特别困难地区(国家级贫困县或少数民族自治县: ),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
第十七条财政部根据核定的闭库尾矿库安全工程资金和规定的补助比例,核定并下达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已关闭尾矿库安全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重点已关闭尾矿库安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省级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核已关闭尾矿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投资预算,做好初审工作,确保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合理使用,并监督治理工程地方配套资金落实。
第二十条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闭库尾矿库管理安全工程安全评价报告的备案和闭库设计管理方案的初审工作,确保闭库管理科学合理。
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尾矿库闭库治理资金的,中央财政将收回补助资金。同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令第102号)进行处理。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二十二条授意或指使项目单位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央财政资金,或对项目单位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资金损失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中介机构在评估、设计、监理等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严重歪曲意见的。、安监、环保等相关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资格、降低资质等级等相应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