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再生资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今年7月6日省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加强了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回收管理。规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规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当通过与销售单位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回收企业应当如实登记商品和销售者的相关信息,并按照规定保存登记信息。
《办法》加大了政府促进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发展的扶持措施。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再生资源利用企业,支持再生资源利用企业的技术改造和产品研发,支持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发展;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科技含量高、技术先进的再生资源利用项目;规定经认定并颁发证书的再生资源利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优先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中经认定的再生资源利用企业生产的产品。
《办法》规定了再生资源利用企业的认定制度。实施再生资源企业认定的主体由省再生资源回收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税务部门组织实施;明确再生资源利用企业的认定条件和审查程序;它规定了对通过再生资源认证的企业在税收和政府采购方面的优惠政策,以及定期向主管部门提交统计报表进行监督的内容。
据悉,《办法》的颁布实施,使我省再生资源回收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对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