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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然资源立法存在的问题和立法完善建议(资源综合利用立法建议)

我国自然资源立法存在的问题和立法完善建议(资源综合利用立法建议) 我国二次资源综合利用立法存在的问题:(1)我国资源综合利用政策法规大多散见于国务院各部门单独或联合发布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因为& ldquo不止一届政府& rdquo政策法规建设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有的甚至相互矛盾、相互制约。 & nbsp(2)现有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大多& ldquo通知& rdquo、& ldquo观点& rdquo、& ldquo要点& rdquo、& ldquo方法& rdquo等形式,立法规范程度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资源综合利用立法的权威性、稳定性和强制性。 & nbsp(3)单行法规多,可操作性法规少。 就资源综合利用而言,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独立的综合性基本法,以及各主要方面的单行法、针对具体问题制定的法规等完整的立法体系。 单向的政策法规很难规范各种问题,协调各方面关系。 & nbsp(4)现行资源综合利用立法虽有一些管理制度和措施,但与国外相比,由于缺乏强制性的责任条款和制裁措施,难以保证政府法规的有效实施。 & nbsp(5)许多法规是在70、80年代计划经济体制下确定的,如减免产品税、国有企业调节税、增值税、所得税、批发营业税等优惠措施。,受税制改革影响较大,甚至部分减免税规定无法实现。 又如价格管理制度改革,使得综合利用产品可以由企业自行定价。 & nbsp(6)现行立法中的一些内容和规定存在许多不完善和不合理之处,不利于企业的综合利用。 & nbsp(7)关于& ldquo谁投资谁受益& rdquo的原则 过分强调投资者的经济利益,但对于二次资源的综合利用,除了经济效益外,还有重要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如果你只主张& ldquo谁投资谁受益& rdquo那么很多不赚钱或少赚钱但对社会和环境有益的综合利用项目就没人开发投资了。 & nbsp(8)现行法律规定:& ldquo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按照《资源综合利用目录》执行。 即综合利用产品需要申请、审查并确定是否符合优惠政策的类别和范围的要求。 只认产品不认产品使用的原料是不科学不合理的。 & nbsp(9)现行立法中,可享受经济利益的综合利用产品定义为& ldquo过时的产品& rdquo,而且必须是& ldquo以废弃物为主要原料& rdquo生产的产品 这一规定明显不合理,不利于实施无废或少废的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 & nbsp现行政策法规不区分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对减免税期限采取一刀切的做法,显然不利于鼓励发展微利但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综合利用项目,也不利于鼓励跨单位、跨行业的综合利用和企业外部的综合利用投资,不利于资源综合利用的社会化、市场化和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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