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企业噪声和振动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颁布日期]1992年4月1日
[实施日期]1992年4月1日
[授予单位]冶金工业部
(1992年4月1日冶金工业部[1992]冶环字第164号发布)
一.一般原则
(1)为了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噪声和振动作业的职业卫生管理,预防和消除噪声和振动的危害,改善劳动环境,保护劳动者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结合冶金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二)本规程规定了冶金企业噪声与振动职业卫生的作业管理、作业环境管理、健康管理和职业卫生教育。
(3)本规定适用于冶金行业中有噪声和振动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外资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参考标准
GBJ8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工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1979
GB4869职业性局部振动疾病诊断标准及治疗原则
GB11523手传振动测量规范
GB10434工作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
三。术语
(1)生产性噪声
生产过程中对员工健康和工作有害的声音。
(2)等效连续A声级
按一个工作日(8小时)不同的噪声声压级和暴露时间,换算成该时间内的实际加权平均噪声剂量(dB(A)),称为等效连续A声级。
(3)中央等效连续A声级
等效连续A声级用中心声压级表示,即5dB(A)为一个分段,每个分段为80、85、90...分贝(A)。80dB(A)表示78 ~ 82 dB (a),以此类推。
(4)振动
物体在外力作用下,以其中心位置为基准来回摆动的机械运动。局部振动是指工人在生产中使用手持振动工具或手接触被振动工件时,直接或间接传递到人体手臂系统的机械振动或冲击。
(5)噪声作业
工人们暴露在工作场所的噪音中。
(6)振动操作
工人们暴露在工作场所的振动中。
4.运营管理
(1)一般规定
1.新建、改建、扩建冶金企业时,应注意噪声的传播途径,充分利用地形和声源的指向性,合理划分区域,将低噪声与高噪声分开,工厂与建筑物保持必要的防护距离,设置声屏障,减少噪声干扰范围。应该控制干扰人们的噪音源。
2.控制噪声和振动的根本措施是改造工艺和设备。应该用低噪声代替高噪声技术,用非冲击技术代替冲击技术。
3.在生产工艺满足的情况下,注意设备的选择,选择声音小的材料制作机械部件,用高分子材料或高银镍合金代替内耗大的金属材料。
4.提高机械零件的加工精度和装配质量,降低噪音。
5.正确选择输送管道中输送介质的流量。管道连接应在下游,管道与强流设备应弹性连接。
6、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的初步设计应有噪声防治设施;建设控制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按附录a中的限值进行验收。
(2)隔音和消声
1.车间内独立的高噪声源,如破碎机、筒磨机、球磨机、振动筛、鼓风机、空压机等。,必须采取隔音和消声措施。
2.隔声罩用于隔声时,应注意隔声罩壁的重合效应和低频共振,罩内金属金属粉上应涂有阻尼材料。
3.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后,工作场所噪声强度仍超过规定的卫生标准时,应当采取个体防护;对于工人不经常停留的噪声作业场所,应根据不同要求设置控制、观察和休息用的隔声室,室内必须有足够的吸声衬里,以减少混响。
4.各种空气体功能性噪声,如罗茨风机、压缩机、燃气轮机的进、排气口,必须采取消声措施,选择合适的消声器。
5.在混响强的车间,应采取吸声措施,并根据噪声频谱特性选择合适的吸声材料。
6.根据冶金企业噪声作业条件分级,对噪声二级及以上的工人,应给予个人防护用品,如耳塞、耳罩等,并督促佩戴。
(3)隔振和减振
1.振动筛、破碎机、锻锤、压力机、空压力机、制氧机等设备应采取隔振措施。
2.将振动工作源与基础之间的刚性连接改为弹性连接,以隔离或减弱振动作用的传递。对于振动设备,应根据其类型、振幅、振动频率、工况和环境选择相应的隔振形式和材料。
3.选择隔振材料或元件时,机械设备的干扰频率与隔振系统固有频率之比应大于20.5。
4.当振动源的干扰频率较低,或由于其他原因干扰频率的比值不能大于20.5时,可采取阻尼措施限制干扰力的放大。
(4)阻尼和减振
1.采用阻尼减振时,宜采用内耗和摩擦力较大的材料,如沥青、软橡胶和一些其他聚合物涂层。阻尼层对金属板要有良好的粘结性,不会出现开裂或脱层。
2.在实施减振措施时,应根据振动大小和分布情况正确选择减振层和类型,并对振动面的腹点进行加重和涂敷。
3.阻尼减振时,应注意阻尼层在阻燃、耐油、耐腐蚀、隔热保温等方面的要求。
(5)旋转机械偏心振动功率的控制。当通过调整质量平衡来消除旋转机械偏心引起的振动时,应正确确定附加质量的位置和大小,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六)管道隔振降噪
1.对于输送各种介质的管道,必须采取相应的隔振措施。将管道与设备的刚性连接改为弹性连接,管道外壁采用阻尼层或其他隔音措施。
2.管道降噪应选择低噪声阀门,尽量减少弯头、交叉和管径突变。如有弯头,其曲率半径应大于5倍管径。当管径突然变化时,应有一定长度的较大的平滑过渡段。
(七)采用隔振沟隔振时,沟深应达到振动波长的1/4,其振幅比(沟前/沟后)小于0.25,为最佳。
(8)抗局部振动
1.提高手持振动工具的振动频率,从而提高工作效率,防止低频振动对员工健康的危害。
2.应注意改善手持振动工具工人的工作位置,防止强行站位,杜绝手臂上抬姿势的振动作业。
3.使用气动工具进行手持振动作业时,应避免气动工具排出的冷气或射流吹到工人的手上。
4.对于新购买的手持振动工具,加权振动加速度应满足5m/S2的要求。如果达不到标准值,可根据振动大小缩短每日振动时间。
5.局部振动作业的工具手柄应由软橡胶制成,工人必须使用防护手套和防寒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
6.使用质量大于3kg的手持振动工具时,应有固定的悬挂或支撑装置,以减少振动。
动词 (verb的缩写)操作环境管理
(一)工业噪声检测
1.检测周期的记录和计算方法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检测规范》。
2.检测周期应根据冶金企业噪声工况分类确定:0、I、II为每2年一次;ⅲ类每年一次。
(2)局部振动检测
1.局部振动检测方法应按GB10434和GB11523执行。
2.检验周期:0,一级每2年一次;二、三类每年举办一次。
(3)噪声和局部振动的检测由企业职业卫生部门进行。检测结果应报企业主管部门,同时向厂矿(车间)公布。
(4)当噪声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超过卫生标准时,应采取隔声、消声措施,或缩短《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稿)》中规定的时间,以缩短各工作班的接触时间。噪声作业场所按《冶金企业噪声作业条件分类》进行分类,二级以上(含二级)噪声作业场所有计划地采取措施。现场级作业场所应积极采取措施,尽快实现限期治理。
(5)噪声控制项目应纳入相应的计划。每年有5%的企业噪声作业场所达到轻度危害水平,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6)维护
1.减振降噪设施应与其生产的主体设备同时运行和维护。负责主要设备的维护人员也负责保护设施的维护。
2、在没有新的防护措施之前,不得拆除原有的防护用品。生产设备检修时,防护设备必须及时复位。
(七)车间应建立健全噪声控制的管理制度,其中应包括降低非生产性噪声(非生产性金属物体用作接触信号等。)以及防护设备的维护、管理和操作。
噪声控制评估
1.初步设计中职业卫生专论中噪声和振动控制措施的类型和性能,以及投产后的预期效果。
2.生产后噪声和振动的评价应根据其控制设施完好率、降噪减振率、同步运转率、工作场所噪声和振动达标率、噪声和振动工作条件、职业病发病率等进行。
3.控制措施的评估周期为每3年一次。
4.评价的执行单位是企业的职业健康监护部门。
不及物动词健康管理
就业前的健康检查
1.所有从事噪声或局部振动作业的工人,上岗前必须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
2.患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不得从事噪声作业:
(1)明显的听觉器官疾病和遗传性听觉器官疾病;
(2)心血管疾病;
(3)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
(4)语言频率下降25dB以上。
3.有G猛869规定的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局部振动作业。
(1)明显的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疾病;
(2)血管疾病,特别是雷诺氏病;
(3)严重的心血管疾病;
(4)明显的内分泌功能紊乱;
(5)精神力量严重下降。
(二)就业时定期健康检查
1.所有从事噪音或局部振动作业的工人必须定期接受就业健康检查。受检工人接到体检通知后,应由企业安全部门组织,在规定时间进行检查。
2.检查周期
(一)从事噪声作业且作业条件为0级和I级的,每三年一次;ⅱ级每2年一次;III级-每年一次。
(2)从事局部振动作业,作业条件定为0级的,每4年一次;ⅰ类每3年一次;ⅱ级每2年一次;ⅲ类每年一次。
3、检查项目
(1)从事噪声作业:普通内科、心血管系统和耳科、听力学等。
(2)从事局部振动作业:普通内科和神经内科检查、手循环和神经功能。
4.噪声性耳聋和局部振动性疾病的治疗原则
(1)0级和I级噪声性耳聋的诊断每2年复查一次。
(2)二、三级噪声性耳聋诊断每年复查一次,根据需要给予积极治疗,发放助听器;ⅳ级耳聋应调离噪声作业岗位。
(3)对诊断为局部振动病的患者,应按GB4869中的劳动能力鉴定进行处理。
(三)专项健康检查
1.出现以下情况时,可进行特殊健康检查→
(1)确定职业病待遇;
(二)涉及职业病的信访事项;
(3)上级部门指令抽查或复验。
2.特殊健康检查项目可根据需要临时协商处理。
3.专项健康检查的结论由主检部门会同具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单位进行处理,专项检查的健康档案纳入职工健康管理档案。
(4)健康记录
1.从事噪声或局部振动作业的员工应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2.健康档案收集的内容:历次健康检查的结果和治疗情况、历次诊断和日期、职业病的治疗观察等健康相关信息。
(5)病人管理
1.建立个人健康卡。记录内容包括:职业史、既往体检结果、诊断和确诊日期、工龄和发病年龄、发病时的车间、工种、日期和死亡原因。
2.当检查人数超过300人时,应建立索引卡和连续诊断登记簿。
3.从事噪声或者局部振动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变动时,原企业职业卫生部门应当将其健康档案或者职业病病历资料移交转入单位职业卫生部门,转出单位和转入单位应当对确诊的职业病进行登记、统计和报告。
4.对已确诊为噪声性耳聋和局部振动的患者,每年复查一次,并根据病情变化给予医疗康复指导。
5.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每年更换一次。到期未复查的,不得查验和打印职业病证明书,并停止职业病治疗。
七。职业健康教育
(1)就业前职业电子学生教育的内容有:
1、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2.防止有害操作的对策;
3、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4.本岗位有害作业的控制原则和防护措施;
(2)就业教育
1、就业教育的内容是:
(1)本岗位有害作业的种类和特点;
(2)正确的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
(3)本岗位有害作业的控制原则和防护措施;
(4)违反职业健康的事例。
2.就业中的教育周期为:0。ⅰ类作业一年4小时,ⅱ、ⅲ类作业一年8小时。
(3)提高教育水平。
1、完善教育内容:
(一)职业卫生法规;
(2)有害岗位的职业卫生及其防护措施;
(3)企业职业卫生状况和发展规划。
2.教育周期为每年一次,每次不少于6小时。
八。补充条款
(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规程的解释权属于冶金工业部安全环保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