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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钕铁硼材料(金属镨钕标准)

稀土钕铁硼材料(金属镨钕标准) 镨钕镝合金稀土国家标准

本标准根据GB/T1.1-2009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稀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29归口。

本标准首次制定。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稀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包头稀土研究院、瑞科稀土冶金及功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赣州黔东稀土集团有限公司、友研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单位:赣州赣东稀土集团有限公司、友研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解平、侯、赵立东、XXX、XXX。

镨钕镝合金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镨钕镝合金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质量证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电解生产的用于制造钕铁硼永磁材料的镨、钕、镝合金。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以下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至关重要。对于所有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只有注明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对于所有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订版)适用于本文件。

GB/T8170数值舍入规则和极限值的表达与判断

镨钕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GB/TXXXXX

3要求

3.1化学成分

镨钕镝合金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要求。如需方对产品有特殊要求,供需双方可另行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

表1

3.2外观

3.2.1本产品为铸态合金。

3.2.2产品表面和断口呈银白色,清洁,无可见夹杂物和氧化粉末。

4种测试方法

4.1产品中化学成分的分析方法应按GB/TXXXXX镨钕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进行。

4.2数值应根据GB/T8170进行四舍五入。

4.3产品外观的目视检查。

5检验规则

5.1检查和验收

5.1.1产品由供应商的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以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5.1.2买方应根据本标准的规定对收到的产品进行检验。如果检验结果与本标准的规定不一致,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方和需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可委托双方认可的单位,由需方共同取样。

5.2组批

产品应分批送检,每批应由同一品牌的产品组成。

5.3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都应检查化学成分和外观。

5.4取样和样品制备

5.4.1化学成分仲裁样品的数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抽样应按照均匀分布的原则进行,即从任何一个包装中抽取的样品的最大数量与最小数量之差不得超过一个。

表2

5.4.2化学成分的仲裁取样方法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取样时,先打磨样品。分析氧含量,从合金锭中间位置截取样品,取样量不少于10g分析其他杂质含量时,用直径为5 mm ~ 1~2mm的钻头在合金铸锭上下各钻3个点,在距离铸锭表面1~2mm处弃去钻屑,至少取样10g。将获得的样品迅速混合并缩至所需量,立即放入带盖的研磨瓶中密封保存。

5.4.3断口样品制备:取任意一块合金,用压力试验机折断断口。

5.4.4产品的可追溯性:产品的制造记录应至少保存2年,如果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可追溯到每一个生产过程。

5.5检验结果的确定

化学成分仲裁分析的结果是基于每个样品的检测值而不是平均值。

如果化学成分仲裁分析结果与本标准的规定不一致,则从该批产品中取双倍样品,对不合格项目重复试验。若仍有一项结果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如果产品外观不合格,则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6.标志、包装、运输、储存和质量证书

6.1标记和包装

6.1.1包装桶(箱)的外部应有不可擦除的标记,标明供应商名称、产品名称、品牌、批号、净重、毛重、生产日期等。

6.1.2产品应用铁桶密封包装,并采取防氧化措施。如需方对包装有特殊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6.2运输和储存

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产品应储存在干燥的地方,而不是露天存放。

6.3质量证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书,表明:

a)供应商的名称;

b)产品名称;

c)品牌、批号、净重、毛重和件数;

d)分析和检验结果及供应商质量检验部门的印章;

e)本标准的编号;

f)检查日期;

g)生产日期

关键词TAG: 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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