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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进口氯丁橡胶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2015年10月9日,商务部发布2015年第40号公告,宣布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16年5月9日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2016年3月2日,商务部收到重庆长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国内氯丁橡胶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氯丁橡胶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6年5月1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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